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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直属事业单位和厅属院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时间:2017-11-20 点击数:

黔教财发〔2016〕311号

各厅直属事业单位、厅属职业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厅直属事业单位和厅属职业院校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会计法》、《预算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单位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

厅直属事业单位、厅属职业院校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是承担财务管理责任的主体。单位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资产及相关部门统一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工作承担法律责任。具体财务管理主体责任包括:单位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责任;执行国家政策,规范支出行为、维护财经纪律的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的主体责任;及时、完整、细化单位预决算及“三公”经费公开的主体责任;职权分离、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监督有力的内部控制主体责任等。

二、建立公开透明的预决算管理制度

各单位要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得重编、漏编各项收入、支出预算,不得在预算之外保留其他收支项目,严禁违规将收入隐匿转移到关联单位开支。

各单位支出预算要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含人员经费预算、公用经费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分别编列。坚持节俭的原则,从严从紧编制日常运行费用及“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预算。

各单位要依法依规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编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政府采购。

各单位要公开本单位预决算及“三公”经费信息。部门预算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要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细化公开内容。

各单位要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加强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一)结转资金的管理

单位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

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公用经费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资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单位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需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结余资金的管理

单位结余资金为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

工作终止而剩余的资金。单位形成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应全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按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用于本单位相关支出。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之前,原则上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需在预算执行中动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安排必需支出的,应报省财政厅批准。

除据实结算的项目外,项目结转资金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两年(含两年)以上,原则上视同结余资金管理,按程序收回省级财政总预算。

三、健全收支明晰的收费管理制度

各单位应认真做好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所有收入全部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财政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入必须按照财政相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将收入作为往来款挂账,不得以收抵支,严禁收入“体外循环”,严禁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

规范收费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我省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各类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报告(登记、备案),并经省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由本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后收费。未经报告(登记、备案)、公示的项目不得收费。各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或变更收费项目,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收费收入严格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用于收费项目任务的各项开支。如收费项目有收支结余,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发改部门有关规定和预算审批程序,适当用于弥补单位事业发展经费不足,严禁用于滥发职工福利、劳务费等,严禁借收费之名谋取单位私利。

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按照规定的方式将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外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收费工作的透明度。

四、建立规范全面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资产配置管理 。资产配置是单位资产形成的起点,各单位应加强资产“入口”管理。配置资产时,有配置标准的,统一按标准配置;暂无配置标准的,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厉行节约,从严控制,避免财政资金在资产配置方面的浪费。各单位应严格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未按要求申报配置计划或申报未获批准的,不得进行新增资产配置。

(二)加强资产使用管理。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单位资产管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厅属职业院校和有条件的厅属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各单位应加强资产管理队伍建设,明确资产管理岗位职责,选择懂管理、懂信息技术、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人员担任专职资产管理员,并保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各单位应完善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使用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各单位要强化各类资产的管理。

1.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2.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在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各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3.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4.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各单位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记价,及时入账。各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事业单位取得的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5.对外投资。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加强风险管控。各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举办经济实体;各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三)加强资产处置管理。各单位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和我省出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严格履行资产处置报批手续。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已到更新年限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处置。

各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各单位按规定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以及对外投资收益,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纳入公共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确保各项资产收益应收尽收,及时上缴。

五、构建倡廉节俭的支出管理制度

强化预算支出管理责任,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安全性、有效性和时效性。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增强预算刚性约束。严格执行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积极推进公务卡结算制度,最大限度减少现金流动。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政策,严禁任何单位自行扩大发放范围,严禁擅自设立发放项目和提高发放标准,严禁用财政性资金发放超过基准线部分的绩效工资。各单位要从严控制劳务费发放范围和标准,禁止无理由、违规、变相发放各类劳务费,严禁借劳务费之名发放职工福利。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追究责任。

各单位要加强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费、公务用车费、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因公出国实行计划和经费总额双向控制制度。切实履行出国计划报批手续,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因公出国活动。要加强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管理,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坚持支出事前审批、事后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禁借会议、培训等名义组织会餐、安排宴请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旅游。

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按照“一个专项资金、一个管理办法”的要求,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严格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随意调剂、挤占、挪用或开支与专项任务无关的经费。

六、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各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建立政府采购预算、计划、采购、验收的内部管理制度。要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30万元以上,工程类50万元(含50万元)至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标准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并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采购项目,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工程类按照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使用财政性资金并达到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三)对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达到规定限额标准或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也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四)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下列入竞价交易范围的项目实行协议供货竞价采购。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下,未列入竞价交易范围的项目,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的项目仍需由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同意后组织采购;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七、建立健全互相制约的内部控制制度

各单位要通过合理的内部控制,保证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

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要相互分离。单位要建立民主决策机制,对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基本建设等重大经济事项,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单位要明确财务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对单位关键岗位,如预决算编制、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印章管理、物资和固定资产的采购和管理等,要建立责任制,对关键岗位业务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实行轮岗制度。单位要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努力防范各类财务风险。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稽核制度,明确财务稽核岗位或专门稽核人员及其职责权限,规定财务稽核工作程序和要求,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支出管理的合规性等进行重点稽核,并形成书面稽核报告,据此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八、严格施行经济责任问责追究制度

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本单位严肃财经纪律的长效机制,抓好各项财政法规、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经济责任追究制度。

厅相关部门将加大对厅各单位的财务指导和监督。财务处、审计处、负责专项资金分配的相关业务处室等承担业务指导和监督责任。年度决算时,各单位要按照要求全面组织开展财务管理自查,厅将在财务管理自查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查。厅将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根据管理需要,对厅各单位开展财务收支和大额资金的审计检查。

严格实行经济责任审计追究制度。单位主要领导调动或离职,应按规定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和法规规定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罚条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严格实行财政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的;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隐瞒截留财政收入的;因项目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收回违规资金并分别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情节严重、涉嫌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严格实行会计信息失真责任追究制度。对单位会计核算过程中虚构经济业务,做假账,提供虚假财务报告,隐瞒和转移财政资金的;伪造和变更会计凭证的;以虚假票据和其他虚假原始凭证列支的行为等,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应按照《会计法》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及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严格实行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单位超标准、超范围配置资产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日常管理不严格造成资产严重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不入账或不及时上缴,私设“小金库”,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的;擅自提供担保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

严格实行政府采购责任追究制度。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不得超标准采购。凡未按规定程序执行政府采购的,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支付资金。对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各单位要根据以上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相应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于2017年3月31日前交厅财务处、审计处备案。

省教育厅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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