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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院科研处折算登记“继续教育学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02作者:党政办公室 来源:党政办公室 浏览次数:

院属各系(部):

   2016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工作正在开展,为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根据黔人通【2007】290号《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研、设计、管理工作的获奖成果或正式发表的论文、出版论著、译著等,均可折算为继续教育学时。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院科研处折算登记“继续教育学时”范围:

    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研、设计、管理工作的获奖成果或正式发表的论文、出版论著、专著、译著、教材、讲座(科研处组织),均可折算为继续教育学时。

    二、学时授予标准(按黔人通【2007】290号):

    县(处)级成果计3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3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2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10学时);地(厅)级成果计4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4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3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20学时);省(部)级成果计7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7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6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50学时);国家级成果计8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8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7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60学时)。

    学术、技术论文在系统内交流刊物发表的计20学时;在刊型内部资料上发表出版的计30学时;在国内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计40学时;在国内公开的核心刊物(北图、SCI收录)上发表的计60学时。第二作者在以上基础上扣减10学时。

    参编公开出版的论著、译著、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不足5万字的计30学时、5万字以上不足10万字的计40学时、10万字以上的计50学时,专著计120学时。

    三、折算登记时间:

    2016.9.1——2016.9.30

    四、所需材料: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获奖成果证书、论文、论著、译著、专著、教材等原件。

    五、其他:

    1、地点:行政楼科研处435办公室      电话:88506065

    2、“黔人通【2007】290号《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已上传“科研处网站-下载专区”

 

科研处

201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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