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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修订)

发布时间:2024-03-11作者:学院办公室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或岗位实习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别是脱贫家庭学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意和分管院领导审批,不得聘用在校学生从事院内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勤工助学学生应遵守勤工助学协议,履行岗位职责。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院有权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对违反学院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还要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对于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有损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用工部门有责任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应与学生全面成才相结合。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课余时间或岗位实习时间。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学生参加校内岗位实习时间原则上为每学期4个月,一学年共8个月。

第八条  学生个人从事社会兼职或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应征得辅导员、所在系部同意,辅导员、所在系部应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并进行动态管理,并按月汇总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单位、月报酬、服务时间、服务协议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院领导担任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人事处、党委学生工作部、院团委负责人担任成员,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各用工部门的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协调全院勤工助学日常工作,各用工部门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院团委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勤工助学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积极协助做好勤工助学工作。院学生会成立资助工作(勤工助学)部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管理工作职责:

(一)调查全院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建立困难学生档案;

(二)积极开发校内助学岗位,为用工部门提供服务;

(三)科学合理管理和及时发放学生勤工助学资金;

(四)调解勤工助学学生和用工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维护学生的正当合法权益;

(五)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  各用工部门使用勤工助学学生前,要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正当合法权益。勤工助学学生所在系(院)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用工部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立具体包括:教学辅助、科研辅助、管理辅助等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学院勤工助学分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内岗位实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校内岗位实习是指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所界定的岗位实习。

第十五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进行勤工助学,须向学生所在系部、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所在系部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校外勤工助学酬金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按照工作难度、工作技术含量、工作时间等进行定级定岗,确定一级、二级、三级岗位

学院保护学生的诚实劳动和服务所获得的劳动报酬,用工部门不得随意克扣、拖欠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工部门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勤工助学为名,在校园内营销商品,张贴商业广告等活动。

第十八条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学院原则上不安排或停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不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或受学院纪律处分者;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态度不端正,工作效率、质量不高者;

)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相应工作者;

)其他原因不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者。

第三章  勤工助学经费及管理

第十九条  为保证校内勤工助学具有长期、稳定和可靠的经费来源,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特别是脱贫家庭学生得到有效资助,以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经费用于:

(一)学生勤工助学补贴由学院奖勤助贷减免经费支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月造册交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将补贴发放在学生银行卡上。

(二)针对岗位实习学生,在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的,应在学生岗位实习成绩中给予体现。

(三)支付与学生勤工助学有关的必需添置的设备和改善劳动条件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经费专款专用。

第四章  勤工助学程序

第二十二条  每学年末受理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申请。新生第一学期原则上不安排各类勤工助学活动。经济上有困难的新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其他困难补助。

第二十三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学生,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努力,奋发向上,生活俭朴,具备与勤工助学岗位相适应的身体条件。同等条件下有适合工作岗位的特长者优先。

第二十四条 申报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论证其必要性,不能因人设岗。

用工部门申请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岗位,须填写《学院校内岗位实习岗位设置申请表》《学院校内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并说明必要性,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必要性及对应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责等。职能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原则上可申报设立勤工助学岗位1-2个。

对勤工助学用工有特别需求的部门(如图书馆、研究中心等)申报时需附岗位设置的特别说明,充分论证其必要性。用工部门提请分管院领导签批后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送人事处核定岗位和人数,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按照勤工助学岗位要求、岗位人数,各用工部门自行公开招聘勤工助学学生。

招聘勤工助学学生原则上优先向脱贫家庭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招聘勤工助学学生中脱贫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与勤工助学学生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需由本人向用工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学院校内岗位实习岗位设置申请表》或《学院校内请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用工部门对报名学生进行面试,确定录用人员,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录用人员名单。

第二十七条  用工部门应对勤工助学学生指定指导教师,每月进行考勤、考核,于每月7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考勤表,作为核发勤工助学补贴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月15日前审核造册报财务系统,待学校相关部门、院领导审核成功后发放勤工助学补贴。

第二十九条  校外单位和个人使用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校外单位和个人支付。勤工助学程序比照校内勤工助学程序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工部门应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轻职院〔2020〕7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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