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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08作者:党政办公室 来源:党政办公室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坚持依法治校、民主办学、校务公开,规范学院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及废止工作,不断完善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经学院公布的对全院各单位、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按照内容不同,一般称为“规定”、“办法”、“意见”、“细则”等。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称为“规定”;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称为“办法”;对某项工作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定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称为“意见”;为有效实施学院有关规定或执行相关政策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称为“细则”。

  第三条 学院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以及学院授权职能部门起草、解释规章制度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学院各单位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以及对具体事项的通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三)坚持以人为本,有利于学院改革与发展原则;

  (四)坚持科学性、民主性、连贯性、创新性、严密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第五条  党委办公室和学院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是学院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学院党委、行政各类规章制度的汇总立项、审核、印发公布、监督实施、汇编等工作。

  第六条  规章制度内容一般用条文表达,按层次高低和内容多少需要,可分为章、节、条、款、项、目6级。其中“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另起自然段;“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规章制度文本应当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

  第七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

  其中,起草、审核、决定、公布是必经程序。

第八条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确认有必要制定的规章制度,或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制定的规章制度,授权相关部门负责起草。

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应向学院提出立项建议,对立项制定的必要性、依据、拟确立的规章制度、进度安排等事项进行说明。立项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由相应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具体负责起草。上述情形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可以联合起草,但须明确牵头部门以及各自职责。

第九条  起草规章制度包括起草规章制度草案和草案说明。

起草规章制度,须注意与学院现行规章制度协调、衔接。若有内容涉及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应由学院决策的重大问题,起草部门应先行报请学院决定。

起草部门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征求其他单位意见。若有不同意见,应与其他单位协商一致;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说明情况。

第十条  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由起草部门将草案和有关材料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核。

报送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直接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或群众团体的意见。

审核规章制度草案,由分管校领导召集或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论证,参加成员可包括起草部门、相关部门、法律顾问、有关专家、规章制度的管理服务对象代表等。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符合授权范围;

(三)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遵循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四)是否与学院现行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五)是否征求相关部门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

(六)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七)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后,由起草部门提出书面审议申请,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提请学院相关会议审议的建议意见,由两办确定会议通过方式。一般涉及面广、影响大、政策性强及首次制定的规章制度原则上应由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需提交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由分管院领导提出议题,经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议。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由院工会提交议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议。需提交学院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由分管院领导牵头,起草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提请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根据学院相关会议的讨论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若相关会议提出需做较大调整或修改的,经起草单位论证、修改后,再次按程序提请相关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经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学院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的规章制度,统一由党办院办按照学院公文处理有关规定以“中共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文件”或“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文件”名义公布施行。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一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章制度的解释权由学院相关会议授权有关职能部门或教学单位,并在制度中明确说明;规章制度的解释与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建立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机制。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根据需要对已公布的相关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申请进行修改或废止。

规章制度的修改或废止,由起草部门提出申请,原则上由审议通过该规章制度的学院相关会议讨论决定,由党办院办公布。

规章制度修改或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制度,并在新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原规章制度废止的时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党办院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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