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对财经工作的领导,提高学院资金使用效益,实现资金管理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财经委员会是在学院党委和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为学院重大经济活动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的议事机构。负责对学院的财经事项进行论证和审议,为学院财经工作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建议。
第三条财经委员会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形成的建议方案由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批准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财经委员会由院长负责,分管财务副院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职工代表及相关专家组成。
财经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财务副院长担任。委员由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国资处、审计处、学生处、资助中心、校企合作处、科研处、质量办、总务处、工会、基建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及专家各1人,法律顾问共19人组成,若上述部门负责人出现调整,新任负责人自然成为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主任委员主持财经委员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财经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主任由分管财务副院长兼任,副主任由财务处负责人专任,负责处理财经委员会日常事务。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兼职秘书1人,负责各项具体业务的协调与落实工作。
第六条财经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围绕学院总体发展目标,对学院重大财经事项和财经政策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决策意见和方案。
1.审议学院重要经济政策的制定、调整和修改。
2.审议学院年度部门预算、资金筹措使用计划及其它重要的专项经费预算方案。
3.审议学院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4.审议学院重大融资计划、对外投资等重要财经事项。
5.审议由学院委托的其它财经事项。
第八条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职责:
1.召集并主持财经委员会会议。
2.代表财经委员会向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汇报工作。
3.督促财经委员会成员落实所交办的事项。
第九条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财经委员会会议安排和准备工作。
2.负责起草学院财经工作建设方案。
3.负责整理、总结财经委员会会议纪录,起草会议纪要和相关文件。
4.完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财经委员会成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章程规定讨论和处理议案。可采取现场会议讨论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一条财经委员会受理议题范围,在财经委员会职责内受理以下议题:
1.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责成研究的议题。
2.学院财务处提交的重要的财经议题。
3.3名以上财经委员会委员联名提交的议题。
第十二条财经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主任委员决定召开临时会议。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在例会召开1周前,向全体委员通知会议议题、时间与地点,并将会议讨论的议题和相关材料送达各委员。
第十三条召开财经委员会会议,到会委员人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2/3时方为有效。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的,要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召开财经委员会会议,到会委员对所研究的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基本达成共识后,进入表决程序。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般事项以到会委员同意票数过半为通过,重大事项以超过2/3为通过,并且要征求未出席会议成员的意见。
第五章纪律
第十五条财经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维护财经委员会的权威和决议的严肃性,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内容和过程。
第十六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学院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