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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安新区花溪大学城首例扫黑除恶举报奖励兑现

发布时间:2019-08-30作者:保卫处 来源:贵州贵安花溪大学城管委会 浏览次数:

 

8月30日,贵安新区花溪大学城举行首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兑现仪式,对花溪大学城首批有奖举报人员进行现场兑奖,共奖励人民币9000元。

据了解,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花溪大学城针对大学城“套路贷”“校园贷”有所显现情况出台《贵安新区花溪大学城“套路贷”“校园贷”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套路贷”“校园贷”违法犯罪线索的群众予以奖励。此举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群众纷纷向公安机关举报涉黑涉恶的有效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打掉了数个“校园贷”“套路贷”团伙。

花溪大学城扫黑办也积极兑现有奖举报的郑重承诺,及时向举报有功群众发放奖金,并对举报人实行严格的保密和保护措施。

仪式现场,花溪大学城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扫黑办主任梁骥强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场人民战争,离不开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今天兑现举报奖励表明了花溪大学城打击黑恶犯罪的决心和信心,希望更多的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来。

贵安新区花溪大学城“套路贷”“校园贷”

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现就大学城“套路贷”“校园贷”有所显现情况制定本办法,对举报“套路贷”“校园贷”违法犯罪线索的群众予以奖励。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套路贷”“校园贷”违法犯罪线索是针对在贵安新区花溪大学城辖区内发现的黑恶势力以“套路贷”、“校园贷”等非法手段骗取他人财产、进行暴力讨债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 “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校园贷”是指在校学生向各类借贷平台借钱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方式和渠道:

1.举报电话(大学城扫黑办:0851-83863290,思雅派出所:0851-88224110)

2.举报箱位置: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A6栋一楼大门处;大学城双创园政务服务大厅大门处

3.可直接到大学城扫黑办、思雅派出所进行现场举报。

第五条 奖励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各级政法、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及其它相关单位掌握;

(三)举报内容须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第六条 奖励举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认举报人真实身份、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

(二)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三)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由办理该线索的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不予重复奖励。

第七条 对公民举报且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涉黑涉恶“套路贷”“校园贷”违法犯罪的线索,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或其他强制措施的,可先行奖励3000元;经法院认定为涉黑涉恶案件,且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刑事处罚的,根据案件影响程度,可再奖励人民币1万至3万元不等;涉及领导干部、政法干警充当涉“套路贷”“校园贷”犯罪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经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查证属实,每案最高奖励人民币3万元。

第八条 由贵安新区公安机关、花溪大学城扫黑办共同评定线索价值、确定最终奖励数额,由花溪大学城管委会兑现发放奖金。

第九条 对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和标准的举报线索,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未接到公安机关通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对匿名举报的,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条 举报人自接到公安机关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申领。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举报受理单位、办案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设专人受理群众举报,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凡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相关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线索,公安机关已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二)举报人为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公务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或举报线索由上述人员提供的;

(三)其它不予奖励的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贵安新区花溪大学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截止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

 

 

                                                                 ————来源贵州贵安花溪大学城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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