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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及流程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日期:2016-12-09 】

为激励我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教【2007】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系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填写说明及注意事项

    1、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必须是《贫困生认定》审核通过者;

    2、家庭人均年收入必须和《高校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的 金额填写一致;

    3、出生年月格式统一为:例如:2015年04月11日;

    4、凡是涉及学院、系部、专业的必须写全称;

    5、学习成绩填写为上一学年的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的每科成绩以及各学期总分和平均分、年度平均分,填写完毕需交系部教学管理科审核盖章;

    6、申请理由与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字数不低于200字;

    7、民主评议一栏是由民主评议小组最终评议结果后由各班班主任填写,可以手写和电脑填写,陈述理由字数不低于20字;

8、凡是牵涉到签字部分必须手写签字。

三、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具有我系正式学籍的大二、大三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学生。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5、必须拥有贫困生认定资格;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两个学期所学科目成绩平均分应达80分以上(含80分),无补考科目,在校各方面表现比较突出,综合素质比较高,如道德风尚、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7、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评审原则及程序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金额为5000元/人/年,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3、评选以班为单位开展,各班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生活情况、工作表现、思想品德、社会实践等方面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并按分配名额比例拟出推荐人名单,组织全班同学投票或其他方式产生拟获奖学生名单,并填写相关表格上报系学生管理科资助工作小组。

4、系学生管理科资助工作小组在收到各班上报名单后,组织初步审核工作,我系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审,根据学院分配名额,最终确定我系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并在系部公告栏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