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一教师因醉酒危险驾驶,近日经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历经一审、二审程序,最终被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拘役实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最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24年3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到清镇市一亲戚家中吃饭,其间与相聚的亲朋一起喝酒。当日饭后22时许,其驾驶小型轿车搭载他人往清镇市老政府广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清镇市红枫北街水岸尚城路段时看见前方有交警查车,遂从驾驶室往后排坐,并让同行亲友从副驾驶坐到主驾并驾车往前行驶,执勤交警指挥同行亲友停车检查时,被告人让同行亲友不停车驾车离开。后来同行亲友将车辆开至高原明珠中国银行门口时被告人下车,之后被告人看见交警追同行亲友开的车往新客车站方向行驶,便前往新客车站查看情况时被交警查获。随后被告人被交警带至执勤处作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8毫克/100毫升,后被带至清镇市中医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的血液乙醇含量为 237.5毫克/100毫升。
【检察官提醒】
醉酒危险驾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构成现实和潜在的极大威胁。每一位公民,不仅要积极学法,切实提高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要从内心深处真正做到尊法、守法;要始终保持对法律权威的敬畏,时时保持清醒头脑,严格规范自身言行,千万不能抱着任何侥幸心理去以身试法,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公正惩处;要充分认识醉酒危险驾驶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严格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