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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试行)

作者:时间:2020-09-14 点击数:

 

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加强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院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在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实训中心以及有关系部具体履行管理职能。

第三条  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购置,用于学院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均属于学院财产,应进行财产登记,统一归口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

第二章  计划、采购、验收

第四条  按照《关于印发〈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轻职院〔2015110号)执行。

第三章  管理

第五条  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实验室管理员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处有监督、调拨和管理的全部职能,务必做到“强化管理,责任到人”,保证国有资产无流失。

第六条  无论何种情况、何种经费来源的仪器设备,都要进行编号、建账、建卡等工作,统一管理。

第七条  我院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均属学院,各部门在仪器设备的使用方面,应做到加强协作,互通有无。实训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向国资处申请调配,以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加强仪器设备保管,完善借用、领用制度。

一、仪器设备的保管,应实行“专人专管、责任到人”的制度,由使用部门安排专人负责保管;

二、院内各部门之间借用仪器设备时,须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和实训中心同意,由实训中心统一协调安排,贵重设备须由主管副院长同意,报国资处备案;

三、对于院外单位和个人借用仪器设备时,原则上不予借用,确因需要,须经实训中心负责人同意,由主管部门报请主管副院长批准,方可借用。

第九条  凡在学院内工作调动、离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学院除在其原部门办理好交接手续外(含学生离校),还须到实训中心办理有关仪器设备的移交手续,否则将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各使用部门要收集保管好每台仪器设备的有关资料,包括说明书、安装调试记录、维修记录、运行记录、完好状况等,并按档案管理要求严格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各使用部门每年进行一次仪器设备的清理检查工作,及时发现仪器设备存在的问题,保证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实训中心。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要认真搞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以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第十三条  全院教职工生应自觉爱护仪器设备,各部门要加强物资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改善物资保管条件,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十四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按《学院仪器设备、实训器材赔偿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严格按照《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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