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实训室是学院教师和学生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实验实训室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增强师生安全防护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等有关法规和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实验实训室”是指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主要包括实验实训室安全审核和报备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辐射安全、生物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仪器设备与操作安全、消防安保、安全设施管理、涉密安全等多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学院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健全实验实训室安全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形成良性的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体系由学院、系部、实(训)验室构成。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实行“院、系、室”三级管理体系。
第五条 实训中心负责对学院所有实验实训室安全进行监控和督导,负责制定有关安全防范的制度措施;各系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对实验实训室进行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学习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和法律法规,提高安全意识和处理突发安全事件的能力,各实验实训室应根据其各自的特点制定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实验实训室的管理人员对所管辖实验实训室的安全负直接责任。要对所管辖实验实训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记录、上报,并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对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及时消除的隐患,要督促相关人员尽快解决,及时向系部、实训中心反映情况。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七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包括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以及预防教育等。
第八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预防教育的内容,包括防火、防爆、防毒、防触电、防盗、防泄、防溢水、防环境污染、安全使用各种仪器设备以及事故的处理和自救等技能和知识。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宣传学院有关的实验实训室管理制度;宣传实验实训室安全方面相关知识,引导师生树立重视安全、积极排除安全隐患等安全观念;宣传安全逃生自救和正确处理实验实训室安全突发事故等相关知识,减少和控制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第十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的形式,可采用讲课、讲座、参观等培训形式,还可以通过举办消防演练、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和印制安全手册等方式加强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各系部要把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实验实训室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列为业务学习的内容之一,纳入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中。
第十二条 每学期的第一次实验实训课,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章 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对有关仪器设备必须按照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设置、运行,其供电线路、循环水系统、周边隔离措施等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各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对长时间连续运行且无人值守的仪器设备,必须有严格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对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等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学院相关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双人负责管理,并集中、分类保存;加强危险化学品防护措施,严防丢失、被盗、外流;严格执行出入库及发放手续。
第十五条 对各类固体废弃物、废液、废气,应当有专门可靠、有效的收集、处理装置或措施,严防其污染损害环境;对危险废弃物,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以及学院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收集、暂存和转移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生物类实验的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有关的微生物实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以及学院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使用、实验操作,生物实验废弃物、实验用品应使用专门容器收集、暂存并集中统一移交处置。
第十七条 高度重视实验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工作环境保护和人身防护。实验实训室环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废气、粉尘等有害因素的监测、控制,保证相关的防护装置、设施可靠有效;实验人员工作时,必须穿戴或配置相关防护用品;对危险性实验,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课前指导教师和技术人员必须了解和熟悉有关的使用方法,并要求学生遵守操作规程,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中如发生烧伤、割伤、中毒等意外事故,应及时作相应处理;工作人员、学生不得将实验实训室内的药品、试剂、仪器设备等带出实验实训室;饮料、食品等严禁带入实验实训室,以免造成中毒等事故。
第二十条 实验实训室内的水源、电源、气源和高温、高压设备应有明显标识;易燃、易爆和危险物质应有明显警示标识;设备仪器应有可靠的接地;配电线路不得随意变更、驳接;加热、烘干、蒸馏等大功率仪器设备的电源、导线要经常检查,加热加压过程需专人看管;严禁在实验实训室内吸烟, 严禁对易燃、易挥发性有机试剂直接加热,以防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禁止使用没有绝缘保护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内不准私拉电线,要经常检查开关、插座、保险等电气设备,不得任意加大保险,禁止超负荷用电。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的水电设施要必须保持安全、完好,室内要清洁卫生,仪器设备摆放整齐。
第二十四条 实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实训室各项管理制度,不得进行任何人为故意违规操作。相关实验进行中或仪器设备工作时,实验人员不得离开实验室;人员离开实验室前,应当终止相关实验或使设备停止运行;每天下班前,实验人员必须确认:关灯、关仪器、关气、关水、关窗、关总电源、锁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的钥匙应由管理员人统一保管,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应有完善的消防措施,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的便于使用的位置,有确定的责任人,且必须具有常规的消防知识,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掌握有关的消防技能。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要有完善的防盗设施,作好防盗工作,以确保财产的安全;发生案件后应及时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由保卫处调查认定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实验人员应当增强防范意识和应变能力,遇到突发意外事故时,要迅速、有效地进行控制和处理并及时报告;各实验实训室要保障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证消防、安全标志齐全、醒目;实验人员有义务接受有关方面部署的安全培训和参与实战演练。
第二十九条 凡在实验实训室工作的任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接受安全责任人的督导;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安全责任人有权予以劝阻;对无视劝阻的,安全责任人有权中止其相关工作;对违规、违章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承担相关责任;实验实训室发生的各类事故,当事人必须如实、及时上报。
第三十条 各系部要建立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同时各实验实训室应建立安全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
第三十一条 各系部发现实验实训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发现的严重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三十二条 违反以上制度造成设施设备损失,按教学事故追究责任,并按学院有关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的规定执行;对失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 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制度(试行)》(黔轻职院〔2016〕80号)同时废止。
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0年1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