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龙腾山 时间:2019-03-2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的处理、处分决定以及涉及到学生利益的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所有学生申诉事务,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政办(法规部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院领导、党政办、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及申诉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院法律咨询顾问组成。

第七条  处理申诉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至少选派5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参加(人数为单数)。

 

   第三章 学生申诉监督委员会

第八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所有学生申诉事务。学院学生申诉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学生申诉监督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的全过程有权进行监督。

第九条  学生申诉监督委员会由分管院领导、纪检监察室组成。

第十条  处理申诉时,学生申诉监督委员会至少选派1名学生申诉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

 

第四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处分决定以及涉及到学生利益的事项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违纪处分;

2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

3、表彰奖励、评优评先、各级奖助学金;

4、公派出国(境)、留学人选;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部门递交书面申诉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诉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三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四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的5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申诉不予受理:

1、材料不全

2、时效已过

3、不属于申诉受理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开听证会方式进行复议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对申诉进行复议。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复查意见: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意见,交由学生处处务会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变更开除学籍处分的意见,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院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变更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意见由相关部门执行。

第十八条  受理申诉的部门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九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部门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六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涉及申诉人隐私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选派。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四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五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六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七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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