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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水电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总务处 | 发布日期:2014-01-08 】

为加强学生宿舍的水电管理,做到保障供给,励行节约,合理使用水电,杜绝水电浪费,确保用电用水安全,明确目标管理责任,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宿舍用水用电纳入全院水电定量管理范围,由总务处统一调配。

第二条 学生处负责学生宿舍内的日常用水用电管理工作,按学院作息制度供电,及时发现、报修坏损的水电设施,督促违章的学生宿舍及时整改,负责对违反规定的学生进行处理。

第三条 为节约、安全用电,学生宿舍实行统一熄灯制度。平时晚上十一点至第二天早晨六点半熄灯,周末晚上十二点至第二天早晨六点半熄灯。

第四条 总务处加强水电设施的巡查,一般的故障必须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修复。杜绝“长明灯”、“长流水”和“跑”、“冒”、“滴”、“漏”现象。如是人为损坏的,由损坏的学生或宿舍支付材料费及人工费。

第五条 学生宿舍用水在学院未实行智能控水系统之前,由学院供应学生用水量,学院实行智能控水系统后,超量自负、节约留用。用水指标为:三吨/人·月。学生处、各系要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节水意识,杜绝浪费。

第六条 学生宿舍用电采用智能控电系统定量供应、超量自负、节约留用、按月结算的有偿使用方式。超额用电按贵阳市供电部门核定的价格交纳电费。走道、楼层公共卫生间用电由学院提供。学生毕业和其它原因离开学校前务必结清电费,未结清电费者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条 计费办法。电指标按住宿人数分配到房间,当月节余可累计到下月使用。每学期结算一次,如仍有节余,可累计到下学期使用。指标内的电费由学院支付,超指标学生自负。用电指标为:五度/人·月。

第八条 缴纳电费。用电量达到限额后智能控电系统自动跳闸,学生需到一卡通中心购电后系统自动恢复供电。

第九条 严禁私接电源、水源 (含私接走廊、公共卫生间及其他房间等处电源),违者,除承担修复费用外,处以100—300元罚款;使用违禁电器(热得快、电炉、电饭煲、取暖器、空调器等)的,没收并处以100元罚款。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 严禁擅自改装、拆除宿舍楼内的水电设施,违者处以100—500元罚款并承担修复费用。情节严重或不服从水电管理员管理者,加倍处罚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严禁私自在宿舍区内架设、安装各类电讯、电视电脑网络。违者予以拆除,一切后果及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二条 学院对在学生宿舍水电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将给予适当奖励。对因违章用水用电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肇事者责任。

第十三条 全体住宿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水电管理规定,服从水电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