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0-09-17 点击数:

各党总支、各党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不断强化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要求,经学院党委研究,制定《中共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0年9月9日

                                                                     中共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全院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建设高素质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要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级党组织和组织关系隶属于学院的党员。

第二章 党员教育任务

第四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引导广大党员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持续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和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努力建设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

第五条 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务。依托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三级组织学习框架,采取集中轮训、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专题党课、组织生活、主题党日活动、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探索建立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的党员教育课程体系。

第六条 加强政治理论和党性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严格党内政治生活锻炼,牢牢把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加强党的宗旨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对党忠诚教育。持续推进理论武装,推动党员时时叩问初心、守护初心,担当使命,推动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主题教育成果。

第七条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以致用、知行合一,强化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识技能教育,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提升党员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增强服务本领,引导党员正确认识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

第八条 大力弘扬新时代贵州精神,持续深化“牢记嘱托、感恩奋进”教育。始终把大力弘扬“团结奋进、拼搏创新、苦干实干、后发赶超”的新时代贵州精神作为深化“牢记嘱托、感恩奋进”教育的不竭动力,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守初心、砥砺奋进,自觉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第三章 党员教育管理主要方式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要以《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为抓手,将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责任扛在肩上、放在心上、抓在手上,采取有力措施,结合实际,全力抓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党员要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自觉做到思想上认同组织、政治上依靠组织、工作上服从组织、情感上信赖组织,切实履行好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党员干部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第十一条 党员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把握学习重点,拓展学习领域,坚持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群众学,让学习成为常态、成为经常,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第十二条党支部要运用“三会一课”制度,结合主题教育、专题党课、主题党日活动,加强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活动,每年至少组织上3次专题党课,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党总支负责人和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为党员讲1次党课。

第十三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四条 党组织要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党组织负责人要经常同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五条 党组织每年要组织党员集中轮训,主要依托学院党校、各系分党校、各党支部进行。根据党的建设重点任务和学院事业发展,结合中心工作和党员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党员每年参加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

第十六条 党组织要按照党中央部署和上级组织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围绕学习教育主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查找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七条 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通过树立、学习身边的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开展承诺践诺、参加志愿服务等,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在联系服务群众、完成重大任务中勇于担当作为,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

第十八条 党组织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党员,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尤其要激励党员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

第四章 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十九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全院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学院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都须经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办理手续;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须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党员入党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须补充完善合规后才予以接收;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第二十条 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党支部要切实严格党员入党材料管理,做好党员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要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党组织要主动协调党员流入地党组织做好流动党员日常管理,在党员流出到相对集中的地方,流出的党组织可以探索成立流动党员党组织。对于流入的流动党员,所在党组织要按规定做好日常管理;对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应督促指导党员及时做好转接工作。

第二十二条组织关系保留在学院的毕业生流动党员,所在党组织要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党员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对符合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及时转出。

第二十三条对失联党员的教育管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民主公开原则、教育为先原则,由所在党支部按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和组织,切实完善工作机制和过程资料收集整理。

第二十四条对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的教育管理,由原党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党员返回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第二十五条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第五章 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要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多种方式,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要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二十八条 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要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第二十九条 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要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要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第三十条 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六章 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一条 加强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使用,运用互联网、新媒体推进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坚持网上和网下相结合,依托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开展党员信息管理、党组织活动指导管理、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发展党员管理和党费管理等业务应用,为党员提供在线学习培训、转接组织关系、

参与党内事务和关怀帮扶等服务。

注重利用信息数据,对党员队伍状况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行实时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党员要主动学网用网,依托共产党员网、学习强国等各类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积极参加在线学习培训,认真参加党组织的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通过网络向群众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听取群众意见,联系服务群众。

党组织要教育引导党员严格规范网络行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内容,不信谣不传谣,敢于同网上错误言论作斗争。

第七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委领导全院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推动落实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分别按照职能职责,承担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任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抓好党员集中培训、组织关系管理、表彰激励、关怀帮扶、组织处置、纪律处分等工作,指导所辖党支部做好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党支部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党小组要落实党支部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务。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委按照规定为各党总支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根据具体实际情况,选聘党员教育讲师,由党委组织部和党总支进行业务指导与管理,切实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要列入学院经费预算,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以充分保障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党委留存的党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党员、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

第三十六条 党委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党总支要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为每年向学院党委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中,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要作为重要考核内容,上级党组织要对下级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出明确评价。对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追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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