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办学服务 >> 教学服务

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8-26作者:教务处 来源:教务处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入我院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我院规定的有关证件,必须在新生开学后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须向学院请假,假期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学院将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学院立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按下列规定办理。

1、新生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需要在家休养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病愈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本人申请,并提交《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学院批准,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3、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因严重违法乱纪、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上(含10天)者或被处以管制、拘役、或判处徒刑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院立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学生必须缴纳学费,否则不予以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 经系部和资助中心审核后,按注册学籍处理。开学后两周内未缴纳学费、未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的学生可以申请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在本学期内未缴纳学费、未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的,作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须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或采用四级(优、良、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根据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相关管理办法,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大学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补考。体育课的成绩要根据上课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第十条 学生参加技能大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根据学院专项学分管理办法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一条 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的,在考核前一天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系(室)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

    第十三条 无故不参加考核或未办理缓考手续不参加考核者为旷考,该次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记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在考核过程中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同时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受开除学籍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当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否则按旷课计。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取消或收回相关荣誉及称号。

 

  第四章 转专业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别的专业学习;

3、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可适当调整学生的专业;

4、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5、休学学生复学后,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时。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须在复学后两周内办理有关手续,且只能在本系内相近专业就读。

2、休学学生复学后,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时,学生须在复学后两周内办理有关手续,且只能在本系内相近专业就读。

3、新生在第一学期期末提出转专业申请,拟转出人选资格按期末考试成绩排名,拟转出人数不能超过同年级本专业在校生数的10%,且最多不超过20人。

第二学期期初具有转出资格的学生参加转入系组织的专业能力测试,并按测试成绩排名确定转入人选。转入人数不能超过同年级本专业在校生数的10%,且最多不超过20人。

转入系将专业能力测试的成绩排序后报教务处审核,同时转出系将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报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审核学生录取类型是否为特殊招生形式,审核合格后将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统一移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报院长办公会审定;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在学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负责办理转专业的相关手续。若有异议按《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2、应予以退学处理的;

3、以特殊招生形式(不完全使用高考成绩的,均视为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

4、经转学进入我院学习,或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5、除休学创业、退役或复学后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的学生外,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6、艺术类专业。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 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第二十条  转学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转学到其它省内学校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转入学校培养要求且转入学校有培养能力的,可以转出。

2、省内学校学生转学到学院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拟转出学校同意,同时须提供招生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印章)、在校期间已修课程成绩单一份(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印章)、学生表现鉴定书一份(加盖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印章)、特殊困难证明材料一份,因患病转学的需要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书一份。学院教务处审核合格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认为符合学院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可以转入。同时在学院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此外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学院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

3、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二十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或请假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3、因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年为限,经学院批准可继续休学,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创业休学每次以一年为限,一年后因其它原因须继续休学,可以不办理继续休学的手续。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仅承担保留学籍的义务。休学期间不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学生的户籍不变更。

 第二十五条 学生自愿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凭入伍通知书可办理休学手续,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退役后二年以内凭退伍通知书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或继续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保留学籍期满,必须在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院提交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同意,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同时复学手续或继续休学手续必须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完毕。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还须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一学年内未修满本学年2/3学分者;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经复查不合格者,以及复学手续或继续休学手续未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完毕者。

3、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4、暂缓注册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学费、未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的。

5、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7、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8、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符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有关规定的,由各系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后提供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合格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2、符合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有关规定的,由各系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后提供相关材料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审核合格后移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退学处理,除本人申请退学的情形外,其他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应予以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并送达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院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七天,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按学院规定的时间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三十一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结束学业时,学院将从德、智、体等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几个方面,其重点应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具体办法按《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退学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生须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院将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贵州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者,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学院立即取消其学籍且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同时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贵州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由学院出具相应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废除。

Copyright ©gzqy.cn. All Rights Reserved.
黔ICP备10003953号-2

贵公网安备 52990002000248号

贵公网安备 52990002000249号

访问人数:

官方微信

学院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安新区云安路1号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新城校区

电话:0851—88506060

邮箱:gzqgzyyx@163.com

网站管理单位: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