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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2017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7-04-03作者:教务处 来源:教务处 浏览次数:

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为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完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杜绝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等及有关部门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在教学过程、教学环节中出现的过失或过错,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事件。

二、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一)教学事故按教学环节分为7类:A、课堂教学;B、考试管理;C、成绩评定;D、课程作业;E、实践教学;F、教学管理;G、教学保障。

(二)教学事故依据其发生的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4个等级:一级教学事故(重大),二级教学事故(严重),三级教学事故(一般)和四级教学事故(轻微)。

(三)教学事故的具体内涵与等级对照详见附表1。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管理人员发现或师生报告发生教学事故时,学生所在系部应及时进行核实,若责任人非本系部教师,还应会同责任人所在系部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查核实,并由学生所在系部向教务处提出事故事实报告和处分建议。

(二)教务处调查核实后,根据规定进行事故认定,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并按相应处理权限办理处理事宜。处分决定以学院名义统一编号下文。

(三)教学事故认定流程

一级和二级教学事故认定流程:系部或部门提出,教务处核实并提出认定意见,提请学院教学例会审议核准,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

三级和四级教学事故认定流程:系部或部门提出,教务处核实并提出认定意见,提请学院教学例会审议批准。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

教学事故处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教育为目的的原则。教学事故一经认定,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节,给予事故责任人以相应的处理。

(一)一级教学事故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责任人年度不得评优,扣发当年50%的年度目标绩效,2年内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二)二级教学事故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责任人年度不得评优,扣发当年30%的年度目标绩效,1年内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三级教学事故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责任人年度不得评优,扣发当年10%的年度目标绩效。

(四)四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五)凡在一年内发生两次教学事故者,其第二次教学事故作升级处理。

(六)教学事故的处理结果应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或系部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责任人所在部门或系部、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同时存档备案。

五、连带责任

(一)外聘教师出现上课迟到、早退、旷课等,按学院相关规定扣发外聘教师课时津贴,情节严重者,应予辞退,今后不予聘用。若所属系部未能及时处理,则将承担连带责任。

(二)教学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所在系部或部门不按规定上报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的,一经发现,该系部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将视为与责任人同级教学事故,一并进行处理。

六、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一)学院成立以主管工会工作的院领导为主任的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成员包括工会、纪检监察室、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质量办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负责受理申诉和对申诉进行复议,其办公室设在工会。

(二)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单》之日起5日内向学院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接到申诉书后,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应认真调查核实,并在10日内将复核意见通知事故责任人及所属部门或系部。对于一级和二级教学事故,院长办公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七、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教学计划内规定的所有教学活动,自2017年3月29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

1、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内涵与等级表

2、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单

附件下载:http://www.gzqy.cn/zlxz/18939.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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