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竞赛奖励办法
(修订稿)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的各项竞赛奖励管理,提高教师(或教师指导学生参赛)和学生参加各类竞赛的积极性,促进学院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扩大学院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和学生参加各种技能大赛和文娱体育类竞赛,充分体现了学院在教学改革和素质教育方面的成果,因此,此竞赛奖励办法纳入教学科研成果奖励体系。
二、竞赛奖励的评定由学院科研处进行统筹。教务处负责技能竞赛类、体育竞赛类的组织协调和材料审核工作,团委负责文娱类竞赛的组织协调和材料审核工作。
三、奖励范围为我院参加竞赛或指导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技能竞赛、文娱活动竞赛及体育竞赛等获得上级部门嘉奖的教师;参加技能竞赛、文娱活动竞赛及体育竞赛的学生团队或个人。
四、奖励类别分为技能竞赛奖、文娱活动竞赛奖、体育竞赛奖三类。
技能竞赛奖:对教师参赛或教师指导学生在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名次者所给予的奖励;对于技能竞赛获奖学生的奖励。
文娱活动竞赛奖:对教师参加活动或指导学生在各类文娱活动竞赛中获得名次者而设立的奖励;对在文娱活动竞赛中获奖学生设立的奖励。
体育竞赛奖:对教师参加竞赛或指导学生在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者所给予的奖励;对在体育竞赛中获奖学生设立的奖励。
五、奖励等级
(一)技能竞赛奖
1.奖励对象为经批准立项且在省级及以上级别技能竞赛获奖的教师、指导教师以及学生。
2.学院和系(部)对获奖教师(含指导学生获奖)在岗位聘任、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3.学院对获奖教师、指导教师以及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其标准如下:
获奖等级
|
教师参赛奖励标准(万元/项)
|
教师指导学生参赛奖励标准(万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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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学生标准(万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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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等奖
(A类)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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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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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二等奖
(A类)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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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5
|
国家三等奖
(A类)
|
1
|
0.8
|
0.8
|
省级一等奖
(A类)
|
0.8
|
0.6
|
0.6
|
省级二等奖
(A类)
|
0.6
|
0.4
|
0.4
|
省级三等奖
(A类)
|
0.4
|
0.2
|
0.2
|
国家一等奖
|
1.5
|
1
|
1
|
国家二等奖
|
1
|
0.8
|
0.8
|
国家三等奖
|
0.6
|
0.5
|
0.5
|
省级一等奖
|
0.4
|
0.3
|
0.3
|
省级二等奖
|
0.3
|
0.2
|
0.2
|
省级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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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0.1
|
0.1
|
4.获奖等级中的“A类”特指由教育部每年主办的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及省级选拔赛。
5.同一竞赛项目参加各级比赛的按最高获奖给予奖励,不重复计算。若比赛设置特等奖则在相应类别一等奖的标准上增加50%。
6.若为个人参赛,则按照单项奖金的80%进行奖励(指导教师也相同)。
(二)文娱活动竞赛类
1.由国家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主办的各类文娱活动竞赛,包括:艺术展演、校园文化艺术节、大学生歌咏比赛、大学生舞蹈大赛、声乐类、器乐类、诗歌朗诵、创新创业等比赛。项目参赛需经过院团委和学院领导的批准方可参加。
2.学院和系(部)对获奖教师、指导学生获奖教师、获奖学生(或团队)进行表彰和奖励,其标准如下:
获奖等级
|
奖励参赛教师(万元/项)
|
奖励指导教师标准(万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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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学生标准(万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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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等奖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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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1
|
国家二等奖
|
0.8
|
0.6
|
0.8
|
国家三等奖
|
0.6
|
0.4
|
0.6
|
省级一等奖
|
0.5
|
0.3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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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二等奖
|
0.3
|
0.2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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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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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
0.1
|
0.15
|
3.非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主办的各种文娱活动竞赛中获奖,其奖励等级对应以上标准下调一个等次。
4.集体项目人数>10人,则按照单项奖金的2倍进行奖励,团体总分名次不再奖励(除非比赛只设团体总分奖)。若为个人参赛,则按照单项奖金的80%进行奖励(指导教师也相同)。
5.同一竞赛项目参加各级竞赛的按最高奖项给予奖励,不重复计算。若比赛设置特等奖则在相应类别一等奖的标准上增加50%。
(三)体育竞赛奖
1.体育竞赛是指由国家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学生体育联合会、省教育厅、省体育局主办的各级各类比赛。其中,国家级或省级是指:①全运会或省运会;②两个(含两个)以上国家部委或联合举办的体育竞赛。
2.项目参赛需经过教务处和学院领导批准方可参加。
3.学院和系(部)对获奖教师、指导学生获奖教师在岗位聘任、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考虑。
4.学院对获奖教师、指导学生获奖教师、获奖学生(或团队)进行表彰和奖励,体育比赛奖励标准如下:
获奖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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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参赛教师标准(万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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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指导教师标准(万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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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学生标准(万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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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第1名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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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1
|
国家级第2名
|
0.8
|
0.6
|
0.8
|
国家级第3名
|
0.7
|
0.5
|
0.7
|
国家级第4名
|
0.6
|
0.4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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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第5-8名
|
0.5
|
0.3
|
0.5
|
省级第1名
|
0.7
|
0.5
|
0.7
|
省级第2名
|
0.6
|
0.4
|
0.6
|
省级第3名
|
0.5
|
0.3
|
0.5
|
省级第4名
|
0.4
|
0.2
|
0.4
|
省级第5-8名
|
0.2
|
0.1
|
0.2
|
5.若在一个部委或一个厅局单独主办的体育竞赛中获奖,则按照对应奖励标准下调一个等次。
6.单一竞赛项目,只按最高奖项给予奖励,不重复计算。同一大类竞赛中的各项目均获奖的可以累加计算奖金。足球项目按单项奖金3倍奖励,其他集体项目若人数>10人,则按单项奖金的2倍进行奖励,团体总分名次不再奖励(除非比赛只设团体总分奖);若为个人参赛,则按照单项奖金的80%进行奖励(指导教师也相同)。
7.若比赛设置特等奖则在相应类别一等奖的标准上增加50%。
六、奖励申请:每学期申请一次,由各系(部)汇总报教务处或团委。申请奖励的项目需在比赛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荣誉证书(奖杯)的扫描图片或照片交教务处或团委存档,同时提交荣誉证书(奖杯)原件进行复核。
七、奖励等级认定:教务处和团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提出等级建议,由教务处统一提交院长办公会,对奖励等级进行最终认定。
八、奖金的发放:奖励等级认定后,由教务处根据奖励标准统一编制发放表,学院领导签字批准后统一发放。
九、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