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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7-02作者:魏艳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货币资金是指学院拥有的以货币资金形态存在的资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其他货币资金,学院实行无现金收付业务。

第三条 学院财务处是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适合学院发展和需要的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第四条 院长对学院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五条 学院财务处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设置银行出纳、出纳复核岗位,会计和出纳岗位相互分离,银行出纳与出纳复核、银行对账相互分离,出纳不得兼任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银行出纳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支付结算办法》等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二)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存款收付业务,保证资金收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三)妥善保管网银支付密码、国库支付密码、电子证书(U盾)等。

(四)购买银行有关空白票据,并妥善保管。

第七条 出纳复核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办理出纳复核业务。

(二)对每笔资金收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复核。

(三)负责网上银行代发业务及支票、转账等业务的复核,二级电子证书(U盾)的保管。保管一枚银行印鉴。

(四)妥善保管银行开户许可证、贷款证等银行开户资料。

(五)妥善保管定期存单、有价证券等相关空白凭证。

第八条 银行对账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了解银行存款余额并向分管领导报告。

(二)及时进行银行存款对账,按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银行未达账。

第九条 零余额账户对账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了解零余额账户额度并向分管领导报告。

(二)并按月做好国库直接支付的零余额账户的核对工作。

第十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学院应结合实际情况不定期轮岗交流。

第三章资金支付审核和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货币资金支付审核程序

(一)预算控制。学院各部门或项目组在提出资金支付发生前,必须确保所需经费资金到位,纳入部门预算。

(二)支付申请。报销人填写借款单或报销单,列明收款人、付款事由、支付金额、经费项目名称及编号,经学院财务审批流程规定有关负责人审批后,连同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送学院财务部门对应科室审核。

(三)支付审核。会计审核人员对各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资金支付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会计审核人员在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填制记账凭证,交会计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四)支付复核。各会计复核人员收到审核人员提供的记账凭证后,对资金支付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进行复核。经复核无误后交出纳人员办理支付。

(五)办理支付。出纳人员收到记账凭证后,应依据自身的岗位职责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后办理付款手续。出纳人员办理货币资金的收付必须根据已复核的记账凭证(包括纸质记账凭证和计算机核算系统中的记账凭证),业务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对记账凭证(同上)进行出纳复核。

第十二条 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对于预算已落实、审批手续齐全、原始凭证完整的支付凭证,根据财务审批制度规定进行办理。

第四章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销户手续,按照规定使用银行账户。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规定,不得签发空头或远期支付凭证;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实际交易关系的票据;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五条 银行出纳应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各种银行结算业务。办理付款业务经办人必须是学院教职工。出纳人员不得将支票直接交给收款单位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银行出纳应根据会计审核确认的收款单位信息支付款项,报账人员不得自行变更收款人信息,如报账人员提供的收款人信息与会计审核人员确认的不一致时,出纳人员应拒绝付款。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收款人信息的,应重新进行审核,并对原凭证作红字冲销,出纳根据新的凭证重新支付。

第十七条 银行对账人员按时与银行对账,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对于未达账款,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对于悬置时间长的未达账款,以及单笔10万元以上未达账款需重点清查,并将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财务领导报告,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尽快办理入账手续。

第五章 银行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银行缴款单、进账单、银行汇票、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财政直接支付通知单等。

第十九条 学院财务处要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购买银行票据时,应逐一清点检查。各类空白银行票据应由出纳人员保管,支付类银行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要分类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对填写错误或因故退回的票据要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管,并按规定程序集中销毁。

第二十条 应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印鉴应指定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严禁将所有印章存放在一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包括保险柜、防盗门、防盗网等设施的配备情况。

(二)内部牵制制度是否完善,岗位分工是否合理。

(三)货币资金的完整性,包括银行存款是否调节相符,有无不明原因的长期未达账款,是否与账面一致。

(四)货币资金业务的办理是否符合规定,一是业务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二是会计业务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五)有关印章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六)票据的购买、保管和领用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七)其他涉及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如个人失职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1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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