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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2-04-21作者:肖仕银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招生录取工作改革,强化招生录取工作管理,规范招生录取工作秩序,提高招生录取工作质量,根据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的招生录取工作在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

第三条招生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招生录取工作的管理力度,确保学院的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招生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成立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院的招生工作。

第五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

第六条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工作组织和实施。依据本《办法》制定分年度招生工作方案,统筹协调各系部(院)、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第七条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主要招生工作职责如下:

1.执行教育部的招生方针,落实教育厅的招生政策,并结合实际起草学院招生工作的相关文件;

2.执行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报送和发布招生章程;

3.负责学院招生计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4.编印招生宣传材料,组建和培训招生宣传队伍;

5.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6.管理学院招生网站,做好数据维护和资料更新工作;

7.负责学院的招生录取现场建设、网上录取工作;

8.负责招生数据库的分析、管理和招生工作总结;

9.负责从招生的角度为学院专业建设提供依据;

10.负责招生文件的整理、归档等工作;

11.支持配合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2.行使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临时授予的职权。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必须根据社会的需要、学院发展的要求、各系部(院)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制定当年招生计划。

第九条当年招生专业由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招生计划必须在教育部高校招生计划管理系统里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招生计划必须经过省教育厅核准后方能对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各省招生计划由各省招办负责对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招生计划确定以后,任何人不得私自修改。

第十四条如在录取过程中确实需要修改招生计划的,必须经过省教育厅批准、教育部同意,在教育部高校招生计划管理系统里进行计划调整。

第四章招生章程

第十五条高校招生章程(以下简称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省信息的主要形式。

第十六条招生章程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不得有欺骗、隐瞒、模糊的表述。

第十七条招生章程必须经过省教育厅审核、备案通过后方能对社会进行公布。

第十八条招生章程经过省教育厅审核、备案通过后,不得作任何修改。

第十九条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办学性质、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外语语种要求、经批准的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相关说明、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第五章招生宣传

第二十条招生宣传要以扩大学院影响,确保数量、提高质量为目的,以宣传学院办学特色、解读招生政策、回答考生问题为手段。不断拓宽宣传途径,创新宣传载体。在宣传过程中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全面、特点突出。

第二十一条各系部(院)、相关职能部门每年一月底前须向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提供展现本单位特色亮点的文字、图片、荣誉成果等宣传材料。宣传材料所需的文字、图片,必须经过严格的校对与筛选,文责自负,不得进行违规或虚假宣传。

第二十二条招生宣传要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动员全员招生。在节约经费的前提下,有效地进行招生宣传工作,提高学院的知名度。

第二十三条宣传工作应当积极地通过媒体、咨询会、网络、电话、信函、赴各地宣传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六章录取工作

第二十四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录取工作。录取考生身体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学院网络管理和后勤保障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招生录取期间网络畅通和电力供应充足,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在录取工作开始之前,必须有专业人员对录取用的计算机、网络等设备进行调试,确保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八条在录取工作开始之前,必须对录取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的法律、业务培训。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招生信息“六公开”制度。即: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规范、明确信息发布的方式、内容、时间和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发布相关招生信息。

第三十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招生过程中,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制度。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2.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3.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4.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5.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

6.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须按时下载并认真审阅考生电子档案,按照录取原则进行分专业预录取。

第三十二条录取批次、录取时间由各省招办统一安排。

第三十三条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在录取过程中遵照国家规定执行录取。

第三十四条不得更改考生的档案、成绩、志愿。

第三十五条不得违规录取考生,不得招收计划外考生。

第三十六条每个批次录取结束后,必须及时在学院网站上公布录取名单,打印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任何人不得泄露、出售考生的个人信息。

第三十八条录取结束后,必须及时汇总录取名单,并进行信息统计。

第七章新生报到及后续工作

第三十九条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学生档案等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须提出书面或电话提出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十条新生报到后,及时统计新生报到情况。

第四十一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复查工作。

第四十二条认真对招生文件、录取名单进行归档整理工作。对当年的招生工作进行总结,为下年招生工作提供依据。

第八章监督及违纪违规处理

第四十三条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省教育厅、各省招办、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对发现考生违纪违规的,由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报省招办批准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对发现录取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停止其工作,由纪检部门调查处理。违反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十对发现社会上有以学院招生名义实施诈骗活动的,必须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本办法由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黔轻职院〔2015〕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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