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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考务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6-05-05作者:党政办公室 来源:党政办公室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考风考纪,保证学院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从考务组织到试卷命题及试题质量标准、考生考试违纪处理、成绩评定与登录、考试档案管理、缓考审批制度、试卷保密管理、考务工作经费等内容作出具体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期末考试、补考工作,其它考试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考务组织

第四条  全院的考务工作在分管教学的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共基础课由教务处组织实施考试。其它课程的考核由各系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院、系部成立两级考试领导小组。学院考试领导小组的职责是领导组织全校的考试工作,审查、批准或撤消学院考试工作的有关程序,处理解决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系部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课程的考试的具体组织安排工作。

第六条  每学期考试前教务处负责组织召开考务工作会议,对考务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第七条  各系部根据考务工作会议精神,制定考试方案,考试方案包括考试时间、地点、班级、课程、考试人数、监考人员、巡考人员等内容。考试方案由各系部考务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教务处,经教务处统一协调后确定。考试方案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方案的,应至少提前一天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系部分管教学的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考试前要召开“三会”,即:(1)系部领导办公会。结合本系部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2)任课教师、班主任和监考人员会。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命题、监考、试卷评阅、成绩的评定与成绩录入等;(3)学生教育动员会,加强学生诚信教育。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教育学生端正考试态度,遵守考试纪律,彻底消除考试作弊现象。培养学生诚信考试、遵纪守法的品格。

第三章  试卷命题及试题质量标准

第九条  考试试卷由相应系部负责人指定教师命题。命题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学院统一格式打印试卷一份,经教学秘书汇总后,报系部负责人审批确认,交专人保管,不得转交他人。

第十条  考试试题质量标准

(一)试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与应用型人才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相适应。

(二)试题应以指定教材为主、教学参考书为辅,覆盖课程的各章、节,包括课程3/4以上的内容,保证必要的效度。

(三)试题应重点考查学生对该课程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考查学生运用基本理论与技能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察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反映出学生在识记、分析、创造性方面的差异。

(四)试题题意应当表达准确、简洁,没有歧义,没有逻辑错误、语法错误和文字错误,减少学生阅卷时间。

(五)应当注意试题之间的相关性,避免试题之间的相互提示。

(六)应当灵活运用各种客观性与主观性试题形式,实现试题形式的多样化。

(七)必修课的试题量以80%的学生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完成为度,试题的难易度适中、区分度适当,难题的比例不大于20%,不少于10%。

(八)考试命题由A、B、C三套试题及其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组成。A、B、C三套试题的重复率不能超过10%;参考答案无误,评分标准正确。

第四章 考场纪律及监考职责

第十一条  考场纪律和注意事项

(一)考试是为了检查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应用能力,是督促学生复习功课、巩固所学知识的一个重要手段,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为此,每一位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实事求是,忠诚守信,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和管理。

(二)考生凭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对号入座。证件应放在桌面左前方备查,无有效身份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

(三)闭卷考试,考生除必要的文具、仪器、计算器等工具外,不得携带通讯工具、书籍、作业本、写有相关公式的纸张进入考场。开卷考试,考生可按要求携带指定的有关书籍资料。

(四)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否则,按旷考计。

(五)考生在考试中要独立思考、独立完成,不准偷看他人试卷,不准夹带、不准交换试卷,不准互相传递答卷,不准交头接耳、互相讨论,有任何问题允许举手询问。

(六)考生不得就与试卷答案有关的问题向监考老师提问;不得在试卷上书写与答卷无关的文字或符号。

(七)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调换座位、随意走动、随意离场,中途退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

(八)交卷时,应将试卷整理好交给监考老师,退出考场,不准在场内逗留,不准在场外喧哗。

(九)考试终止时间一到,学生立即停止答卷。

(十)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者,监考人员可收缴试卷、令其退场,该科成绩计为无效,学院将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

(十一)考生虽然参加考试,但不交试卷者,按旷考计。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职责

(一)监考人员应按考试安排履行监考职责,未经院主管领导同意,不得私自调换。

(二)因事因病不能到岗者,须提前一天向院主管领导书面请假(事假由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报院主管领导批准,病假须附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书),考试当天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者,可在考试前60分钟通知教务处,事后补办请假手续,以便教务处及时调整监考人员。凡未请假又不到岗者,按旷工计。

(三)监考人员须在开考前15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和考场记录表,并提前5分钟到达考场,向考生宣布考试纪律和考试中的注意事项,按座次检查学生的(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清点参考学生人数。未带证件的学生,可返回宿舍拿取证件,否则不能参加考试。

(四)开考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五)监考人员在考试时间内,要坚守职责,不得进行与监考无关的任何活动,不得接打手机等;做好考场记录,及时制止学生的违纪行为,对作弊的学生要及时收取证据,及时处理。

(六)监考人员要认真维护考场纪律,发现问题一定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及时向教务处汇报,违纪情况要认真填入考场记录,当时处理不了的,要立即向教务处汇报,凡因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造成考场纪律不严,秩序混乱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主考人员要在所属考场内巡视,回答考生的疑点。

(七)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要按时收卷,不得擅自决定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认真核对每个考生所交试卷,不准考生将试卷带出考场,并把考生的考卷按页号整理好,要把缺考者姓名、班级、缺考科目填写在考场记录内。

(八)考试结束,监考人员要将无效试卷和有效试卷一起交回相关系部,待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五章 考生考试违纪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诚信参考。对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之一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 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解除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间有新的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管理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要求、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纠缠教师,干扰阅卷、评分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侵犯考试工作人员人身权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违反考场纪律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本课程补考。

第十五条 考试作弊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夹带、传递试卷或纸条、抄袭他人答案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使用通讯工具作弊或其他考试作弊及协同作弊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替他人考试或让他人代考者,强行抢夺他人答卷,给子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第二次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子开除学籍处分;

(四)窃取考题、买卖答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有考试作弊行为者,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本课程补考。

第十六条 有其它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行为者,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事实清楚,但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态度恶劣,对有关人员进行纠缠、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

(三)已受过处分者。

第十八条 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权限及程序:

(一)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行为由监考教师及学生所属系部组织认定,并报教务处进行处理;

(二)教务处作出处分决定并告知学生所在系部及学生,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三)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四)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九条 经审批的处分决定打印成文后,分别送学生处、资助中心、校团委、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及相关系部,其中受处分学生所在系部一式五份(系部负责存档、寄送家长、通知本人、班级及班主任),由教务处负责公告。

第二十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在接到通知十天内由所在系部负责督促其限期离校,拒不离校者保卫处有权强制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挡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成绩评定与登录

第二十二条  教师不得将试卷擅自请人代阅。不允许学生批阅试卷,否则,一经发现与查实,作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师批阅试卷一律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小题分、大题分、总分均按正分记载;试卷分数一般不能涂改。若有改动,改动者必须此在改动处签名确认。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及时评阅试卷,并严格按照教务处规定时间,通过网上成绩登录系统登录学生成绩。

第二十五条  教师登录完成绩后,各系(部)应组织教研室对学生成绩进行分析,并填写《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试卷与成绩分析表》。考试成绩一般呈正态分布,如出现异常现象,任课教师应进行分析并作出说明。任课教师应对考试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试卷与成绩分析表》一式二份,一份由系(部)留存,一份交教务处。

第二十六条 实行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在命题到评阅试卷的整个过程中,凡出现漏题等考务安全方面问题,当事人必须第一时间报告教务处,凡因违反上述规定或除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外的主观原因造成安全保密事故的,将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考试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教师在登录完成绩后,应将成绩登记表一式二份签名交本系(部)考务人员。考务人员予以签收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成绩登记表的一份及《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试卷与成绩分析表》交教务处,教务处将《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试卷与成绩分析表》装入教师业务档案,另一份由系部存档。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应将系(部)上交的各类材料分门别类整理归档,各系(部)也应将有关材料分门别类整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毕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成绩单时,由所在系(部)统一打印,经办人及系(部)负责人签章后,加盖系(部)公章,经教务处审核后加盖教务处公章。

 

第八章   缓考审批制度

第三十条 学生因病因事等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事先书面申请缓考,申请书一式两份,写清缓考科目,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批准缓考者,可与本年级该课程的补考学生一起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经审批同意的缓考申请单,一份由教务处保存备案,另一份由系保存。

第三十一条 缓考原因及其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因病缓考,须持有我院医务室或具备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申请体育竞技类项目缓考须持有医务室的病情诊断书,(如手腕受伤不能参加单双杠测试等)。

(二)确有紧要事情必须由学生亲自处理,可申请缓考。

第三十二条 凡事先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属旷考,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修。因旷考门数较多而达到退学标准时,应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 缓考不及格不予补考。

第三十四条 对已办理缓考的学生,不得在该课程缓考前申请再次缓考。因健康状况不能参加缓考者,应令其重修,病情严重的应作休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补考时不办理缓考。

第九章   试卷保密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试卷及学生考试相关材料属于学校机密,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各类试题、试题库、试卷库的内容,对各类泄密事件要求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试卷印制由系(部)指定专人负责,任课教师在教学、辅导中不得泄露与考试有关的试题信息。命题经教师校对、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签字后,由系部指定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教务处印刷。试卷的印制、装订、密封、取送、保存由系部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十八条  教务处指派专人负责组织试题的印制工作。教务处设立封闭的试题印制和装订工作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区。试卷废品指派专人销毁。

第三十九条  考试期间监考教师必须按时到指定地点登记和领取试卷,不允许代领。

第四十条  已批阅的试卷不发学生本人,由系部登记封存,存期5年,超过时限后统一销毁,不得随意处置。

第四十一条  试卷封存后,学生对考试成绩若有异议,可要求核查试卷。查卷要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本系部教学科研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请,经系分管领导批准,由主考教师和教务秘书核查试卷,并记录查询情况。超过规定期限,不受理查卷。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保密工作要求,造成教学考试试题泄密者,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及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章 考务工作经费

第四十三条  全院性学期考试及补考,教师监考课时工作量按工作时间计量,以每次2课时工作量计算。

第四十四条  各级各类教职工监考课时工作量统一按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相关标准计算。计算公式:监考课酬=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课酬标准×监考次数×2。

第四十五条  监考人员监考课酬由教务处统计审核后报批,工作量不计入课内课时。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

  1. 监考须知
  2. 考场规则
  3. 试卷与成绩分析表

 

 附1:

监考须知

 

1监考人员应按学期考试安排履行监考职责,未经院主管领导同意,不得私自调换。

2因事因病不能到岗者,须提前一天向院主管领导书面请假(事假由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报院主管领导批准,病假须附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书),考试当天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者,可在考试前60分钟通知教务处,事后补办请假手续,以便教务处及时调整监考人员。凡未请假又不到岗者,按旷工计。

3监考人员须在开考前15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和考场记录表,并提前5分钟到达考场,按座次检查学生的(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清点参考学生人数。未带证件的学生,可返回宿舍拿取证件,否则不能参加考试。

4开考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5监考人员在考试时间内,要坚守职责,不得进行与监考无关的任何活动,不得接打手机等;做好考场记录,及时制止学生的违纪行为,对作弊的学生要及时收取证据,及时处理。

6、监考人员要认真维护考场纪律,发现问题一定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及时向教务处汇报,违纪情况要认真填入考场记录,当时处理不了的,要立即向教务处汇报,凡因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造成考场纪律不严,秩序混乱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主考人员要在所属考场内巡视,回答考生的疑点。

7、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要按时收卷,不得擅自决定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认真核对每个考生所交试卷,不准考生将试卷带出考场,并把考生的考卷按页号整理好,要把缺考者姓名、班级、缺考科目填写在考场记录内。

8、考试结束,监考人员要将无效试卷和有效试卷一起交回相关系部,待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

 


附2:

考 场 规 则

1考试是为了检查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应用能力,是督促学生复习功课、巩固所学知识的一个重要手段,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为此,每一位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实事求是,忠诚守信,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和管理。

2考生凭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对号入座。证件应放在桌面左前方备查,无有效身份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3闭卷考试,考生除必要的文具、仪器、计算器等工具外,不得携带通讯工具、书籍、作业本、写有相关公式的纸张进入考场。开卷考试,考生可按要求携带指定的有关书籍资料。

4、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否则,按旷考计。

5、考生在考试中要独立思考、独立完成,不准偷看他人试卷,不准夹带、不准交换试卷,不准互相传递答卷,不准交头接耳、互相讨论,有任何问题允许举手询问。

6、考生不得就与试卷答案有关的问题向监考老师提问;

不得在试卷上书写与答卷无关的文字或符号。

7、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调换座位、随意走动、随意离场,中途退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

8、交卷时,应将试卷整理好交给监考老师,退出考场,不准在场内逗留,不准在场外喧哗。

9、考试终止时间一到,学生立即停止答卷。

10、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者,监考人员可收缴试卷、令其退场,该科成绩计为无效,学院将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

11、虽然参加考试,但不交试卷者,按旷考计。


 

附3:

编号:黔轻职院考字第(                  )号

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20    /20    学年第    学期

试卷与成绩分析表

考核方式:试卷考核(   );非试卷考核(   

 

课程名称

 

适用专业/年级

                        

应考人数

 

实考人数

 

缺考人数

 

缓考人数

 

违纪作弊人数

 

其它人数

 

教学班成绩统计

任课教师

班级

0~59

60~69

70~79

80~89

90~100

小计

人数

 

 

 

 

 

 

 

 

 

 

 

 

 

 

 

 

 

 

 

 

 

 

 

 

 

 

 

 

 

 

 

 

 

 

 

 

 

 

 

 

 

 

 

 

 

 

 

 

 

 

 

 

 

成绩分布图

 

命  题  分  析

(包括试题覆盖面、题量、难易度、权重分布等)

得 失 分 原 因 分 析

主观题

 

客观题

 

其它题型

 

措施与建议

 

 

 

 

 

 

 

 

 

                                    

 

 

                                      任课教师签名:

 

教研室主任

签  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系部公章)

                                               
 

 

备注:本表双面打印,由系任课教师于阅卷结束后填写,一式二份,一份系部留存,一份交教务处作为教师业务档案留存(注:系部在提交所有任课教师的分析表时,应列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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