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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9-10-31作者:学院办公室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控违规违纪现象的出现,规范学院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与《贵州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贵州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级各类组织机构的非涉外接待行为;国外(境外)宾客的接待,由国际学院按照《贵州省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和学院相关制度实施。

第二章 公务接待范围

第三条 公务接待活动包含:

1、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来学院指导工作、调研检查、评估验收、考察交流、出席会议、合作洽谈等。

2、我院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会议等。

3、其他与学院工作有关或有实质相关内容的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人员包含:

1、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来学院指导工作、调研检查、评估验收、考察交流、出席会议、合作洽谈等的相关单位和部门人员。

2、参加我院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会议等的嘉宾。

3、其他与学院工作有关或有实质相关内容的公务接待。

第三章 公务接待准许范围

第五条 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来学院指导工作、调研检查、评估验收、考察交流、出席会议、合作洽谈等或其他与学院工作有关或有实质相关内容的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公务人员派出单位须向我院发出通知或公函,明确告知公务内容、行程和人员名单等,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得安排接待。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六条 参加我院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会议等的嘉宾不需提供原单位发出的通知或公函,但需该活动或会议的牵头部门向分管领导呈报书面请示,获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接待。该类嘉宾包含:

1、与活动、会议有实质关系的上级部门相关领导。

2、与活动、会议有实质关系的国内外专家、学者。

3、与活动、会议有关并对学院工作有促进作用的相关人员。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学院各党政职能部门,各系部,院属各相关机构须严格遵守“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执行年度预算制度,严禁无预算接待,严禁超预算接待,严禁随意调整和改变年初预算资金用途。

第八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根据财务报销制度,规范财务开支行为。对于在学院食堂用餐的,可根据财务报销制度规定,采取财务统一支付的形式完成经费支出。严禁跨部门报销,严禁现金支付。

第五章 公务接待的职权

第九条 公务接待根据公务活动主要职能归属确定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条 公务接待活动严格按照“职能对应原则”实施管理。

1、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对口对等、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2、来校视察、指导工作的国家、省、市、主管部门等上级机关领导,来校考察交流的省内外院校主要领导等,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党委办公室或学院办公室牵头负责接待,经费由学院接待经费列支。

3、来校开展公务活动的其他领导,经学院对应职能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对应职能部门或对应专业系部负责接待,经费由学院接待经费列支。

4、专项工作开展公务接待的,经负责该专项工作的学院领导批准同意后,由该专项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接待,经费由专项工作经费列支。

5、由职能部门邀请来校进行讲座、报告、指导等学术性交流活动的专家、学者,或因业务关系来校开展调研考察、交流学习、洽谈业务等工作的外单位非领导人员,经邀请部门或业务关系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由邀请部门或业务关系部门负责接待,经费由邀请部门或业务关系部门工作经费列支。

6、由系部邀请来校进行讲座、报告、指导等学术性交流活动的专家、学者,或因业务关系来校开展调研考察、交流学习、洽谈业务等工作的外单位非领导人员,经邀请系部或业务关系系部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由邀请系部或业务关系系部负责接待,经费由邀请系部或业务关系系部工作经费列支。

第六章 公务接待流程管理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活动须履行事前审批程序,应当填写《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明确公务接待对象、事由、人员、接待地点、预算等信息,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过程中,可安排1-2名工作人员负责接送站,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院外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出校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或电子字幕,不得安排师生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不得参加迎送。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严禁层层陪同。

1、接待对象为上级机关领导或省内外院校主要领导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党委书记或院长全程陪同。

2、接待对象为其他领导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分管领导或熟悉业务的同志全程陪同,但分管领导或熟悉业务的同志不得同时全程陪同,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不陪同。

3、接待对象为其他人员的,根据实际情况,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熟悉业务的同志全程陪同,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熟悉业务的同志不得同时全程陪同,学院领导不陪同。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不得超规格、超标准,不得扩大范围、增加项目。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接待住宿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1、接待住宿一般安排在学院国培中心或以就近原则安排住宿场所。接待对象住宿费由接待对象自行结算,凭票据回单位报销,如上级机关或部门有公函进行安排的,按照上级机关或部门要求执行。

2、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干部及以下工作人员安排标准间。接待牵头部门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在房间摆放鲜花、饮食品和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六条 接待餐饮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1、接待餐饮预算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由牵头接待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接待餐饮预算费用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报主要领导审批。党委办公室或学院办公室负责接待的,接待餐饮预算费用在500元以下的由党委办公室主任或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批,预算费用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由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

2、接待对象在学院食堂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学院总务处负责安排学院食堂为接待对象开具发票。餐饮标准为:早餐不高于20元/人,中餐不高于40元/人,晚餐不高于40元/人;如上级机关或部门有公函进行安排的,按照上级机关或部门要求执行。

3、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在公务接待活动期间安排接待工作餐一次。餐饮标准不高于50元/人;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4、接待工作餐在学院食堂安排就餐,就餐标准按照学院教工餐厅标准执行,就餐形式采用自助餐形式。工作餐供应家常菜,严禁安排酒水或以任何形式自带酒水,严禁提供香烟和高档饮料,严禁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得向具备以上物品生产条件的机构索要相关物品,具备以上物品生产条件的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相关物品。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原则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能合并用车的不单独派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八条 参加公务接待的工作人员由负责接待的部门向总务处填报《工作人员用餐备案表》,由总务处按照要求进行安排并报销工作人员用餐相关经费。工作人员用餐标准按照教工餐厅标准执行。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并报分管院领导签批。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明细、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二十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账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相关审批件、公务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同一公务活动接待费用需一次性报销,不得多次报销。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按规定审核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审计处负责审计各部门公务接待经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该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制度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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