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17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财教〔2007〕100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5年全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黔财教〔2015〕141号)的文件精神,决定组织开展高职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2013、2014级品学兼优的贫困生。
二、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1、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2014~2015学年两个学期所学科目成绩平均分应达80分以上(含80分),无补考科目;
(5)被认定为2015~201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相同的,成绩好的优先考虑。
3、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名额分配
省教育厅向我院下达名额为263名。根据各系2013级、2014级家庭贫困学生比例进行分配,名额分配如下:机电工程系36人,建筑工程系 27人,经济管理系87人,轻工化工系18人,人文社科系11人,信息工程系29人,艺术设计系30人,院团委15人,学生处10人。
四、申请与评审
1、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即已经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3、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才有资格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交班主任。
(2)班主任填写意见后,向系推荐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各系组织初评后,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表》(含电子版),连同系部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情况报告、《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公示材料(附件4)(含公示图片资料)于2015年10月26日(周一)下午16:30前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助中心对各系初评名单进行审核,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领导研究审定后报省教育厅。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发放工作是国家的大政方针,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各班主任、各系一定要高度重视,要认真按要求及时做好评选和材料的报送工作。
附件:/u/cms/www/201510/201021302sor.rar
201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