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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系学生请假与考勤规定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日期:2016-12-09 】

为维护我系在校大学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正常教学与教育质量、严明纪律、规范管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和《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勤办法》(2013年版),结合我系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我系就读的所有在校学生均需接受考勤监督。凡规定的常规上课、顶岗实习、社会实践、顶岗实习、军训、班团会、运动会、文娱演出、学术报告、学风建设活动、表彰会、参观考察、公益性活动等以及学院、我系规定必须参加的其他活动等均属于考勤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请假是指学生因故(因公、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学校、系规定必须参加的教学与教育活动等而需履行的一种手续。一切请假手续均须到系学生管理科老师处办理。

第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所规定的教学与教育活动,均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范围为公假、病假、事假;其中事假范围为直属亲人因病、丧假或学业、实训需要的事假等,考虑到学业为重原则,其他原因的事假包括喜庆事假一律不予批准。除突发事件外,事后补假一律无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课论处:

(一)不履行请假手续而离校者;

(二)不按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者;

(三)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四)假满后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者;

(五)请病假没有三甲以上医院出具证明(须证明因病不能参加学习活动)的;

(六)擅自离校而委托他人为自己请事假者;

(七)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第四条 学生请假须提交《经济管理系请假申请单》(在经济管理系网站“学生工作”版块中“下载专区”下载)和交验有关证明,并由负责学生管理老师作审批。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班主任老师批准,学生管理科盖章;三天至一周,班主任签署意见由系学生管理科和系主任批准,学生管理科盖章;一周以上由班主任向家长核实后,收取相关证明,学生填写请假申请表,交由班主任、学生管理科、系主任签署意见,学生管理科盖章后送学生处批准。

  第五条 请假流程:

  (一)公假、病假请假流程:学生因公或因病请假,一般情况下须持校主办活动部门出具的公假证明或三甲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或病历)、病假证明材料(如病假证明、收费票据等)(两者同时具备)到系学生管理科办公室办理手续;本人不能请假的,请班长或团支书将其请假条和相关材料一并交到系学生管理科办公室处办备案。

  (二)事假请假流程:学生因直属亲人因病、丧请假,一般情况下须由家人电话联系班主任老师口头告知并由学生本人办理手续;如因学业、实训、实习需要的事假,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到系学生管理科办理手续。 

  第六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须请假者,本人到系学生管理科、教学管理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系书记批准,办理缓考手续,并到系学生管理科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

  第七条 寒暑假或其他法定假期介绍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我系要求按时返校并接受登记,不能正常报到的,需出示相关证明后进行补报到。

第八条 学生不得旷课,凡不办理请假、续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缺勤者,均按旷课论处,按照《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行政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十五条:“一学期无故旷课达10~20节(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无故旷课21~3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无故旷课31~40节,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无故旷课41~49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内旷课50节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予以处理。

第九条 旷课课时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旷课一天,如有课时安排的按实际授课课时计,无课时计划的按8节课时计。

  (二)实习或顶岗实习、军训等,一天按8节课时计。

  (三)院、系规定参加的其他活动等每1小时作1课时计。

  (四)学生无故迟到、早退二次以旷课1课时计。

  第十条 各班班委会应认真加强班级学风建设,如实记录班级考勤情况,并及时向班主任和系辅导员办公室负责学生管理老师汇报。对不履行职责、工作不称职的班委成员给予批评教育或罢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院或全系性大型活动实行点名考勤制度,有事者必须提前半天向系学生管理科请假,在非正常上课情况下,缺席者将记录在案,每学期无故缺席一次或正常请假三次者,取消其学期任何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系学生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