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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系关于提高学生上课出勤率的管理办法和意见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日期:2016-12-09 】

课堂是学生学习的主要场所,课堂学习是学生获取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的主渠道。抓好课堂考勤是创造良好学习氛围,形成良好学习风气的必要条件。为提高我系课堂出勤率,规范课堂纪律和考勤管理,根据《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健全组织保障

成立经济管理系考勤管理小组,由副书记任组长,年级辅导员、班主任任副组长,党员、入党积极分子、辅导员助理、班委、寝室长任工作人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形成从系到年级到班级到宿舍多层次的组织保障。

二、要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学风管理办公室要分层次对学生进行动员,即年级辅导员要对所带年级学生做进一步的动员工作;班级通过召开座谈会、讨论会、开展主题团日活动等形式,使学生真正提高认识,明确提高出勤率工作的重要意义。

三、积极构建辅导员和老师齐抓共管的有力制度

1、沟通协商制度。

积极通过课内外途径,利用多种场合和机会同任课老师就学生学习情况、出勤情况、特殊学生情况等问题做好沟通,交换信息和意见,形成有效的信息畅通渠道,养成沟通的习惯。

2、电话查课制度。

积极同任课老师进行电话沟通,询问到课情况、课堂纪律情况及其他问题。做到第一时间了解课堂信息。

3、辅导员进课堂制度。

按照值班安排,坚持值班当天到我系教学区域进行早勤查堂,现场掌握第一手信息,了解学生出勤情况,教师任课情况,课堂纪律情况等,并认真填写《经济管理系学生早勤查堂表》。

四、努力完善考勤管理制度,大力落实考勤办法

1、完善请假制度。

学生请假必须按照流程填写请假条。做到事先请假,不允许事后补假,除非遇到重大紧急情况,应和任课老师及辅导员打电话沟通说明,并事后补假。

2、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示范制度。

明确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带头保证课堂出勤率,并参加系文明监督岗的每日执勤。入党积极分子的出勤及工作情况将作为民主评议、培养考察的重要参考条件。

3、四位一体考勤。

老师、辅导员、文明监督岗、班委各司其职,明确分工。每堂课的《班级考勤表》由任课老师和班委进行填写,每周交系学生管理科前须交由班主任签字。专兼职辅导员值班当天必须深入到教室进行查勤,并认真填在《经济管理系学生早勤查堂表》,并按时在班主任辅导员工作qq群里公示。文明监督岗的成员由团总支纪检部成员、入党积极分子组成,督促同学按时上课,并提醒同学不要把早餐带进教室。文明监督岗的成员要按时签到,以作为工作考核的凭证。

五、建立及时有效的汇报反馈制度

1、每月汇报。

学生管理科将根据当月《班级考勤表》形成书面的总结分析,对于缺旷严重的同学要通知班主任进行教育,学生管理科将约见班级出勤率低于90%的班长,并通知班主任立刻进行整改。同时对于严重违反考勤管理的同学,将按照《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分和公示。

2、及时向学生处和学生家长汇报。

针对屡次违反考勤管理并屡教不改的同学,将按照《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之《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以及《经济管理系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实施办法及流程》的规定,及时向学生处上报,并寄发《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和《告家长通知》至学生家长。

3、辅导员例会汇报。

每周的辅导员例会上,辅导员老师要汇报所带班级出勤情况,听课情况以及建议等。

六、合理利用分析结果,形成良性循环

1、赏罚分明,以典型进行引导和教育。

对于出勤率低的同学,要严格按照学生手册的规定,分别给以通报批评、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学籍处分等相关处罚。对于执行不力的班委,要及时予以批评指正。相反,对于表现良好的同学或班委,要给以表扬和奖励。根据出勤率情况评选优良学风班级和宿舍、学风建设先进工作个人,并给以表彰奖励。

2、重要参考,严守党员质量关。

出勤方面的表现作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民主评议的重要参考,提高出勤和自律性要作为一个明确的要求去实现。

3、综合测评,反应学生思想分。综合测评时,要根据学生的出勤情况反应和评判学生思想道德表现。

4、评先评奖,必要条件。

上课出勤情况作为学生评优选先、评选奖学金、助学金等的必要条件。

5、班委考核,体现带头作用。

班委在出勤方面的个人和工作表现将作为班委考核的重要指标,并直接影响到班委的工作评估和综测加分。

6、课程考核,作为考核分数纳入考核结果。

    学生管理科和教学管理科达成共识,要求任课老师按照课程评价要求,将学生课堂出勤情况作为平时成绩的考核依据,将直接影响课程最终成绩。

7、末位帮扶,及时遏制纠正。

对于当周出勤率很低的同学,在下周一周的时间内,要求其所在班级的班委进行帮扶,矫正不良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二○一五年十月九日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