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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教师工作规范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日期:2016-12-09 】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确保教学质量的提高和教学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要求

第一条  教师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遵纪守法,认真履行教师法赋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二条  刻苦钻研业务,探索研究高职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应具有接受新思想、新知识的学习能力,具有吸收世界文化精华、继承民族文化传统的传承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言传身教,引领学生成长,认真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积极参加教学改革、教材和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

二、任课资格

第五条  任课教师应具有《教师法》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或任教后一年内考取)。专业基础课专任教师应注重学历和职称提高,专业课教师强调技能水平提高及增加企业一线工作经历,实践技能课程教师应吸收行业、企业的技术能手担任,注重对其教学能力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  校内任课教师,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实习实训课教师已取得工程师(实验师、高级工、技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学历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新上岗的青年教师均需通过学院的培训考核和教学能力测试,试讲合格方可担任教学工作。

第八条  新上岗教师开设课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科毕业、研究生(学历)毕业的教师,应熟悉拟开课程的内容和相关教学环节,并提交相应资料,经系部听课及考核效果良好。

(二)个别师资紧缺的课程,需要新教师提前开课,应通过试讲确认其是否具备开课能力,并经系部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九条  开新课的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和程序:

开新课:是指教师在已经主讲过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后,开设的与原课程差别较大的课程。

(一)教师具有开设该课程的相应知识和理论基础,对教材有深入的钻研,并积累了相当数量的参考资料。

(二)教师必须根据教学大纲制定较详细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并提供较详尽的讲课提纲。

(三)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向教研室提出申请,由教研室组织审查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经系部审查批准后,方可上课。

三、课堂教学

第十条  教学大纲

(一)教学大纲是落实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最基本的教学文件,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都必须有教学大纲。任课教师必须认真钻研教学大纲,在教学过程中严格执行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合理组织教学内容。

(二)教学大纲要准确地贯彻教学计划所体现的教育思想,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都要服从课程结构和教学计划的整体要求,相同课程在不同专业的教学计划中要按各自课程结构的要求有所区别。教学大纲要体现改革精神,不能服从于某本教材或某一时期的特定体例。

(三)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教育目标、教学内容与安排、教学基本要求、学生学习要求以及必要说明等部分,具体格式可参考教务处的规范要求。教学大纲要相对稳定,可根据地方、行业经济的变化和社会发展,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拟对教学大纲进行增删和调整时,需经系部负责人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教材选用

教材是师生教学活动的主要工具和基本依据,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全面提高教学效率与质量的关键因素。在实际教学中要严格执行选用、编写教材的要求。

(一)教材由任课教师初选,教研室主任提出选用意见,系部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统一订购。

(二)注重选用近期内出版具有高职特色的教材,优先选用教育部推荐的高职高专优秀教材。

 

(三)鼓励教师编写能够反映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的新技术、新知识、新工艺,体现高职特色的教材和讲义。教材的类型包括文字教材、实物教材和声像视听教材等。需自编教材或讲义,提倡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发,应按照学院教材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基础课程教材要体现以应用为目的,理论以必须、够用为度;专业课教材应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十二条  备课

(一)学期授课进度计划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制订完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校历是制定学期教学进度计划的依据。授课进度计划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编制。审批后的授课进度计划,任课教师人手一份,教务处、系部各保存一份。授课进度计划在执行中确需调整变动时,应由有关教研室提出,系部主任同意后执行,任何变动都应有文字记载,附于原计划后面。

(二)教师备课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熟悉本课程教学大纲,了解所教专业教学计划和所担任的课程在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课程教学的重点难点;掌握本课程相关内容的发展现状、学生学习的基础、先修课及后续课的相关教学情况。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高素质专门人才的高度去准备和设计教案。

(三)教案作为教学实施过程的重要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重点难点及解决方法,课程各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具、图表、多媒体教学设备的配合使用情况,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情况,考核方式和计分办法等。教案的形式可以是打印、手写或两者的结合。

(四)理论课教师根据教学进度计划,一般按每2个学时编写一个教案。

(五)提倡课后备课,教师讲授课中获得的反馈信息进行思考总结,明确改进的方向和方法。可采取教案旁写眉批或教案后写小结方式。

(六)教师应了解本专业的职业岗位群和岗位能力需求,进行教学内容的动态研究,不断更新、丰富教学内容。

(七)开学前各任课教师要提前准备两个月的教案,教学过程中保持两周教案的提前量。

第十三条  授课

(一)教师授课要积极进行教学方法改革,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下进行课堂教学改革的研究和探索,注重学生技术能力的培养,突出高职教学特色,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二)讲好课的前提是善于调动学生的内在动力,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讲课要做到:

内容充实、概念明确、重点突出,针对性、应用性强,语言生动精练,深入浅出,多媒体屏幕显示和板书运用得当,学时准确,着装大方,举止文明。

(三)积极收集与教学有关的信息,及时改进教学方法,使教与学协调一致,良性互动。

(四)任课教师是课堂教学秩序的第一责任人。教师对学生的出勤情况、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进行登记,将其作为考核学生的依据。考勤情况报系部留档保存。班级缺勤人数超过3人,任课教师应及时与班主任沟通。

(五)教师必须按规定时间上、下课,停课、调课、代课必须按规定提前办理手续。未经教学科研管理科或教务处批准不得私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更换教室等。

第十四条  辅导答疑

(一)辅导答疑是帮助学生深入理解和全面掌握教学内容的重要环节。采取集体辅导和个别答疑相结合。辅导答疑时数一般不少于授课时数的四分之一,视课时量大小安排。教师应有答疑记录。

(二)注意在辅导答疑中了解学生情况,鼓励优秀学生努力进取,促其发展;对学习较困难的学生,教师应主动进行质疑。要加强实训辅导,并注重培养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

第十五条  作业布置、批改

(一)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要求向学生布置作业,作业量不宜过多或过少。理论课原则上2课时布置一次作业;实验(训)课一个课题或一个项目一次作业,鼓励教师设计综合性的作业。

(二)批改作业要及时、认真。教师要从学生的作业中发现教和学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

(三)学生完成平时作业的情况应有专门记载,并作为学生该科目课程考核的依据之一。

四、实践教学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是指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校内模拟实验实训、专业实习(专业见习、专业实训)、顶岗实习、社会实践、职业岗位技能培训、毕业设计(论文)等,是教学重要组成部分。实践性教学内容要严格依据专业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中对实践教学环节的要求进行,不得随意变动,要保证实践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应根据实习、实训大纲的要求,制订好具体的实习、实训计划,编写出实习、实训指导书和有关参考资料。应根据技术发展情况和行业岗位能力的变化及时更新实习、实训内容,实习、实训内容应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接轨。应重视增开综合性、设计性、实用性强的实训项目。

第十八条  为保证实习、实训的质量,指导教师应提前到实习、实训单位考察,落实实习、实训的必备条件,做出具体安排,并指导学生作好实习、实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对学生精心指导、严格要求,在实习、实训中要关心学生的思想、生活与安全。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在实习、实训结束前要主动与实习、实训单位共同做好学生的总结、鉴定及成绩评定工作;实习、实训结束后十天内将学生成绩及总结材料交到系部。

五、课程考核

第二十一条  所有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包括实践教学项目)都要对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考核。课程考核成绩由期末成绩、平时成绩组成。原则上学生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40%,期末成绩占60%。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加权平均。学生旷课或无故缺交作业超过1/3的,取消该科考试资格。凡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科考试成绩计为“无效”,并视情节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分为平时测验、期末考试,实训课程可以灵活安排。考试可采取笔试、口试、开卷、闭卷或多种方式结合的形式。实训课程可采取实践操作和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业成绩按学期记载。理论课考试采用百分制。实践教学环节考核采用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具体折算办法参照学院的学分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教师命题应遵循教学大纲,要有足够的覆盖面,基本要求掌握的题目约占70%,综合性题目约占20%,较难的题目不超过10%,做到数量适度,难易适中,命题应反映教学大纲的要求,并能引导学生把精力放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上,尽可能避免死记硬背。

每课考试前应拟定A、B、C三套试题、标准答案和相应的审批手续,三套试题的分量和难度要大致相当。考试评卷后应有试卷分析表。

第二十五条  教师要参照标准答案批阅试卷,做到公平、公正。对于有独到见解和创新的答卷要充分肯定、给予鼓励。考试后要及时将成绩册和试卷送交系部,以便汇总上报教务处。成绩公布后,不得随意更改,违者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核要突出高职专业理论以够用为度、以技能培养为主的特点,鼓励教师进行考试的内容、形式、方法等方面的改革。考试改革计划应在课程结束前书面报告教学科研管理科。学院对改革成效显著的教师将给予奖励。

六、业务学习和教学研究

第二十七条  专业课教师要参与本教研室的教研活动,公共课教师要参与相应课程归口管理教研室的教研活动,各相应教研室应作好教研活动记录。

第二十八条  专任教师每学期至少听课8节并作好听课记录。各教研室每学期至少组织本教研室教师集体听课一到两次,听课后认真组织讨论,研究教材教法。

七、教师纪律

第二十九条  教师要服从系部和教研室的工作安排,承担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任课教师必须做到准时上、下课,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学时。

第三十条  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对已排定的课表原则上不再更动。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任课教师因病、因事须办理停、调课申请手续,各系部负责审批本部门教师课程的停课、调课申请,调整课表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不能擅自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

第三十二条  担任系部公共选修课的教师不得擅自变动学生名册,不允许未选修学生参与听课和考试。

八、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根据学院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对成绩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教学工作规范的教师,按照学院文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九、其它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经济管理系拟定解决方案,报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由经济管理系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