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不断进取自律,并对他们加强管理、考核,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积极分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党支部进行批评教育、口头告诫,并限期予以改正:
1、参加党校培训态度不端正,考核成绩不及格;
2、提交思想汇报不及时主动,或思想汇报内容空泛、不切实际,或缺少组织指定完成的专题汇报;
3、参加“三会一课”小组活动和党支部组织开展的党建活动,迟到、早退、无故缺席;
4、吸烟、酗酒、旷课、违章用电、男女交往举止不得体;
5、专业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排名位居班级二分之一以后;
6、承担社会工作不够积极主动;
7、参加班级集体活动、科技文化活动、社会公益活动不积极;
8、同学中出现违纪现象,应该发现而未发现、发现而未加制止、上报。
第三条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党支部不得将其作为发展对象报上级党总支预审:
1、党校培训考核未通过;
2、近半年来无思想汇报;
3、一学期内缺席“双学”小组活动或党支部组织开展的活动2次;
4、有吸烟、酗酒、旷课、违章用电行为经教育不改,或男女交往在同学中产生不良反响,或所在宿舍未达到合格;
5、专业学习成绩及综合排名位居班级后二分之一,近一年内有一门课程考试不及格;
6、承担社会工作和参加各类活动不积极,未申请积极分子示范岗,或者现实表现未得到辅导员和多数同学的认可;
7、近一年内,同学中出现违纪现象,应该发现而未发现、发现而未加制止并及时上报,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或在任何方面存在隐瞒、造假行为;
8、近一年内,被党支部口头告诫2次以上,或者考核测评在80分以下。
第四条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党支部应视情况延长直至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身份:
1、近一年内无思想汇报;
2、一学期内缺席“双学”小组活动或党支部组织开展的党建活动3次以上;
3、考试作弊;
4、受到处分;
5、在涉及个人利益问题上,拒不服从组织决定,或者无理纠缠;
6、同学中出现违纪现象,应该发现而未发现、发现而未加制止或及时上报,屡经教育仍无改观;
7、被党支部口头告诫4次以上,或考核测评在60分以下。
第五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全面的指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归入考察档案。
二○一四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