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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系基层党组织学生党员管理考核规定

【作者:张丹丹 | 来源:经济管理系学生科 | 发布日期:2016-12-09 】


 第一条  为提高学生党员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把他们培养成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及接班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系学生党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党员应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努力提高理论素养,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定自己的共产主义信念。

1、认真学好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课及德育课,树立正确地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计划地阅读一些马列原著和《邓小平文选》,并认真做好读书笔记。

2、积极参加班级政治学习,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习效果。

3、带头参加班级“双学”小组的学习,主动宣讲党的理论和知识,注意提高“双学”小组成员整体理论水平,加深对党的认识,引导他们积极靠拢党组织。

4、自觉学习党的重要文件和决议,关心时事政治,关心国家大事。

第三条  学生党员要发扬社会主义风尚,自觉维护社会公德,讲文明,讲礼貌,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模范。

1、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大公无私,勇于奉献。

2、正确对待个人得失,吃苦在前,不贪图享乐,不损人利己。

3、带头爱护公物,珍惜粮食,节约水电,举止文雅,自觉维护公共卫生。

4、密切联系群众,尊敬师长,关心和团结同志,人际关系和谐融洽。

5、积极带头参加各项公益劳动,自觉做好值日工作,不怕苦,不怕脏。

6、坚持原则,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敢于同各种不良行为作斗争。

第四条  学生党员应按时认真参加党组织活动,有事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凡迟到、无故缺席者,给予以下处理:

1、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作无故缺席处理;迟到两次者作无故缺席一次处理。

2、一学期内无故缺席一次者,由支部提出口头批评;一学期无故缺席两次者,由支部大会通报批评,并要求本人作出检查;一学期内无故缺席三次以上者,是预备党员的延长其预备期,是正式党员的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者作自动脱党处理。

第五条  学生党员应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刻苦学习专业知识,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注意拓宽知识面,并加强能力的培养,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1、学习成绩在本班应达到中等以上水平,在学期综合测评考核中智育项在本班排名处于中等以下水平者,由支部给予批评教育。

2、一学期内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由支部大会通报批评,并要求本人作出检查;有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是预备党员的延长其预备期,是正式党员由党总支派专人进行谈话;学习成绩严重滑坡的,是预备党员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是正式党员的则劝其退党。

3、上述情况若非本人主观原因造成者,则给予酌情处理。

第六条  学生党员应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校系一系列规章制度,主动配合校系党团组织,带动周围同学遵守校纪校规,维护校园稳定,珍惜学校荣誉。违者给予以下处理:

1、在校园公共场所违反社会公德,言行举止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者由支部大会通报批评,并要求本人作出检查,其言行如造成严重后果或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屡教不改者,是预备党员的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是正式党员的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或劝其退党。

2、凡学生党员因违犯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是预备党员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是正式党员的则劝其退党。

3、对党员中有发现同学的违纪违规现象不制止、不及时地如实向党组织反映情况者,由支部给予批评教育,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者,是预备党员的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是正式党员的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或劝其退党。

学生党员应积极认真地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每个学生党员都要承担一定的社会工作,并在班级、宿舍各项日常事务及集体活动中起好模范带头作用。

学生党员应加强组织观念,增强党员意识,服从组织决定,按时交纳党费,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违者,给予以下处理:

1、连续两个月不交纳党费或连续两个季度不向组织汇报思想者,由支部大会点名批评。

2、连续六个月以上不交纳党费,按党章规定作自动脱党处理。

学生党员每学期由所在党支部负责测评考核,并在每学期的民主生活会上向党员个人反馈考核结果。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四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