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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系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日期:2016-12-09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共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条例》的要求,并结合我系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公示制的公示对象,是所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决定吸收为预备吸收为预备党员的优秀师生。公示对象中中层党组织审批之前,由各中层党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三条  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所在单位、申请入党时间、支部大会讨论时间等。

第四条  公示范围与方式,发展对象所在单位,以书面方式将公示内容予以公布。

第五条  公示期间,广大师生可以向党组织如实反映公示对象的思想品质、政治表现、学习情况、工作表现、生活作风、遵纪守法等情况,党组织应设立意见箱或者公布电话,指定专人受理口头、书面、电话等所反映的意见。

第六条  公示期间没有反映出问题的,公示期满后,党组织按时对整个程序进行审批。对反映出的问题,党组织应指派专人调查核实,并听取公示对象的说明和申辩,然后根据调查情况讨论是否批准公示对象入党。对借公示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经查实后,要严肃处理。

第七条  党组织要将公示结果及时向公示对象反馈,教育公示对象正确对待公示结果,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对虽有缺点,但不影响入党的,党组织要帮助他们尽快改正这些缺点和不足。对公示发现确实不具备入党条件的,党组织也要与他们谈心,做好引导教育工作,使其摆脱思想包袱,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第八条  公示情况和结果,要反映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中。

 第九条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的对象,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党组织和个人。

 第十条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党组织不指派专人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的,对公示所反映问题不调查核实的,不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了解的,不审查支部发展的程序是否规范即讨论审批的,不召开支部委员会讨论而由少数人碰头和个别征求意见后审批的,或有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等情况,所审批党员一律无效,并追究党组织书记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基层党支部对申请入党人不指定联系培养人,不对申请入党人进行严格审查的,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而由个别人决定的。或召开党员大会而不表决的,以及有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所审批的预备党员一律无效,并追究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入党介绍人要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全面衡量其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对条件比较成熟的,入党介绍人要向其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在支部大会讨论前,负责地填写自己的意见。在支部大会上,要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要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和帮助。如果失察失误,让不符合条件的人被吸收入党,或让步符合条件的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要追究介绍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受党组织指派,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对公示所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失察失误或调查失实的,要追究其责任。有关人员不遵守保密纪律,客观上为公示对象提供打击报复举报人条件,或不如实向党组织报告公示情况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追究有关组织或个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责任,除党章和其他党内规章所列党纪处分种类外,还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口头批评、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其他处理方式。

 

 

二○一四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