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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系关于加强学生上课考勤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作者:学生科 | 来源:经济管理系 | 发布日期:2015-06-08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系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端正学生学习风气,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加强学生课堂考勤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经济管理系教学管理科、学生管理科负责实施,任课教师作为第一责任人、班主任(或辅导员)及各班级学习委员、班长、团支部书记辅助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经济管理系全体在校生,并且考勤数据将作为任课教师量化考评的参照数据。

第二章  考勤管理主要内容

    第四条 考勤记录内容主要包括:旷课、迟到、早退、请假等四种情况。学生自开学之日起开始实行考勤。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训课)均实行课堂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或超过请假期限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五条 病假、公假、事假

    1. 学生因病不能上课者,应事先填写经济管理 系学生请假申请单,并附有关证明,申请单须经过班主任及系办公室批准签字盖章后交由学习委员,任课教师批准后交学习委员登记并保存。

    2. 学生请公假,应事先填写请假申请单,公假须持有关部门证明,申请单须经过班主任及系办公室批准签字盖章后交由学习委员,任课教师审核后交学习委员登记并保存。

    3. 学生因事不能上课者,应事先填写请假申请单,事假须陈述原因及出示证明,申请单须经过班主任及系办公室批准签字盖章后交由学习委员,任课教师审核后交学习委员登记并保存。

     第六条 请假要求 

    1. 学生有病、有事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2. 请假必须在班主任处填写经济管理系统一制式的请假   条,严禁学生以打电话、发短信、让同学捎假等形式请假。

    3.学生请假3天以上班主任要电话告知家长:学生的请假事 由及请假时间。最后由班主任、学生管理科科长、系书 记签字,盖系章方可生效。

    4.请假审批制度:请假1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3天以内由班主任签字学生管理科科长签字;3天以上7天以内由班  主任、管理科科长、系书记签字、盖系章方可生效。超过7天则需加盖学院学生处的公章。

    5.学生请假返校后必须及时在班主任处销假。对于未按时返校的学生,班主任必须及时与家长沟通以了解学生情况。

    6.学生请假期间的安全问题由学生家长负责。

    7.对于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旷课者,将视其情节并严格按学 院制度予以处理,若造成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全部责任。

    8. 严禁学生以逃课、上网、同学聚会等非正当理由请假,以经核实将从严处理。

    9. 学生若因紧急特殊情况,可以先处理后补假。

    10.请假条一书三份分别由:班长、班主任、学生管理科科长保存。

第三章  考勤管理职责分工

    第六条  课堂考勤的第一责任人为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在每次上课前应督促学习委员完成课堂考勤记录,每周五下午4:00前必须将考勤结果定期反馈给经济管理系教学管理科,同时加强对缺勤学生的关心和教育工作。

    第七条  辅导员或班主任主要负责定期根据考勤和教师反馈情况做好缺勤学生的管理、教育工作。

    第八条  学生管理科主要负责将各班学习委员上报的考勤结果进行汇总统计,然后将结果与任课教师上交的数据进行比对,若有隐瞒包庇缺课学生而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追究任课教师或班主任、学习委员责任。

    第九条  班级学习委员负责考勤记录表(附件2)填写及上报,班长、团支部书记应协助学习委员做好考勤考核工作,相互监督,避免包庇现象发生。

第四章  课堂考勤的统计与管理

    第十条  凡无故不上课者,视为旷课,迟到、早退(十五分钟以内)三次计旷课一学时,(十五分钟以后)一次计旷课一学时处理。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学习委员都应如实登记学生旷课、迟到、早退、请假情况,一并记入当日课堂考勤记录表。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每周五下午4:00前将考勤周汇总表交给教学管理科,学习委员在同一时间将考勤周汇总表交给学生管理科,学生管理科将考勤结果汇总统计成简报后上交给学生处,对于缺旷累计达一定数量的同学,系学生管理科将进行全系通报批评。

第五章  课堂考勤结果的使用

    第十三条 无故旷课的学生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按照《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学生奖惩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加强对课堂纪律的管理,对不按规定上课的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据规定对缺课学生的平时成绩做出判定。

    第十五条 无论任何理由,学生某门课程缺课学时达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1/3,而任课教师没有按时上报者,取消其对该门课程任课教师的评教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开始实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经济管理系教学管理科、学生管理科负责解释。

 

 

                经济管理系教学管理科、学生管理科

               201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