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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管理系助理辅导员管理办法 (试行)

【作者:学生科 | 来源:经济管理系 | 发布日期:2015-06-08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管理系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助理辅导员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带领广大同学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理辅导员是协助辅导员、班主任老师做好学生管理工作、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学习顾问工作、集体活动的组织工作以及各种评优工作,协助处理学生学习、生活中的具体问题的在校大二年级学生。 助理辅导员要在党、团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广大同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完成学习任务,为广大同学服务。

    第三条 助理辅导员由系团总支管理与指导,对各班班主任负责。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助理辅导员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章守纪,认真执行学院及系里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助理辅导员要符合"一好、二强、三高"的标准,即学习好、自控能力强、工作能力强、思想觉悟高、政治热情高、群众威信高。服从领导,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以身作则,顾全大局,维护集体利益;有热情、肯吃苦、工作主动、甘于奉献;团结同学,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六条 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原则上学习成绩应在本年级或专业前50%。

    第七条 有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意识,工作上善于独立思考,有独到的见解;有宏观驾驭工作的能力和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和表达能力,能独立起草相关计划、方案、总结等,独立主持会议、布置落实各项工作。

    第八条  身心健康,仪表得体,朝气蓬勃,有良好的大学生风貌。

第三章 选拨程序

    第九条  助理辅导员的选拔程序:

    1、报名:采取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符合任职条件的学生均可在规定时限内报名,报名时须递交申请表或由团组织择优推荐,由系团总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组成选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相应助理辅导员的选拔工作。

    2、审查:由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对报名及组织推荐的同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初步确定为候选人。

    3、考核:候选人通过自我介绍、个人展示(用PPT方式进行个人展示,时间限制:5分钟;展示内容:用简短的语言做自我介绍,竞聘优势,并对自己为什么要竞聘助理辅导员和怎么开展工作进行简单的阐述)、评委对竞聘者的个人能力和学习方面的知识进行自由提问。

    4、公示:每一轮考核结束后,系团总支将考核结果及时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5、试用:公示期满后,根据总成绩,按一定的比例进行试用,成为试用助理辅导员,并对试用助理辅导员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试用干部上岗,试用期一个月。

    6、录用:试用期满,助理辅导员经过考核后,符合学生干部标准,按机构职位数择优录用为正式助理辅导员。所有助理辅导员录用后一律报院团委备案。

第四章 培训与教育

    第十条 团总支要加强对助理辅导员的培训和教育,多渠道、全方位搭建平台,目的在于将其培养成为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品学兼优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事业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一条 团总支要按步骤、有计划,通过集中培训、专项教育、个别培养等方式对助理辅导员进行培训和培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培训与教育计划,原则上应涵盖理论教育、素质拓展及社会实践三大方面。

    (一)理论教育:

    1、党校及团校学习。积极组织助理辅导员参加业余党校(“党的知识”培训班)和团校(“团的知识”培训班)的学习,加强助理辅导员的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教育,进行团学工作能力培养、工作方法探究等。

    2、政治理论学习。每学期由系团总支负责组织助理辅导员学习,然后交学习心得体会或总结;

    3、实用技能培训。组织开展常见应用文体写作、基本办公软件操作等方面的培训。

    4、工作理论培训。积极开展管理学、领导科学、心理学、文字与语言学、演讲与表达等方面培训。

    (二)素质拓展。积极组织素质拓展训练,培养助理辅导员竞争与合作意识,培养学生干部团队协会能力。

    (三)社会实践。积极组织各类社会实践活动。通过各类活动与载体锻炼助理辅导员工作能力。

第五章  考核及奖惩

    第十二条 考核流程

    1、系团总支下发考核通知,考核小组向各位助理辅导员发放《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助理辅导员考核评分表》(见附件1);

    2、各位助理辅导员根据要求如实填写登记表,并在评分表上给出自评分;

    3、考核小组给助理辅导员评分(见附件2);

    4、考核小组向助理辅导员所负责的各班级发放民主测评表(见附件3);

    5、最终考核成绩按分值排序报经济管理系党总支审核,审核无异议后考核小组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无异议三天以上报院团委备案。

    第十三条 考核细则

    1、思想品德考核。作为一名助理辅导员,首先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和班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助理辅导员有责任注意各位同学的思想动态,如发现异常,及时通过谈话等方式进行开导。

    2、各项能力考核。较好的组织能力、处事能力、判断分析和创新能力是助理辅导员素质的主要标志。学生干部在组织每一项活动时,能把握大局,抓住主要矛盾果断决策。另外,要搞好团结,善于协作,勇于创新,带领青年高效率地完成各项任务。

    3、工作态度考核。助理辅导员要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具有全局观念,勤于思考,勤于实践,认真对待工作中的每一件事情和发现的问题,积极主动地在同学中开展工作。

    4、个人业绩考核。助理辅导员不仅要扎实掌握专业知识,还要扩大自己的知识面,让自己的思维更加开阔。开展工作有始有终,活动前有策划、活动中有发现、活动后有总结,及时整理文字和图片材料,以便日后查阅。

    5、助理辅导员作风考核。助理辅导员要有过硬的作风素质,实事求是,敢想敢干,坚持原则,朝气蓬勃。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争做表率和先锋,还能经常性地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四条 助理辅导员考核按学期进行,按学年评定。 

    1、最终考评分=自评分/30*10%+考核小组评分/30*60%+民主测评分/30*30%;

    2、评级:最终考评85分(含)以上的为优秀,70分(含)至85分的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助理辅导员考核分值由自评分、考核小组评分及民主测评分共同评分。

第十五条  助理辅导员奖励措施

    1、各级团组织要有计划、按党员标准把优秀的助理辅导员先输送到各级学生党支部,推荐入党。

    2、在奖学金评定及综合测评中,助理辅导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加分。

    3、每年5-6月份召开助理辅导员工作总结会,给予助理辅导员发放聘书,按照助理辅导员50%的比例评出优秀助理辅导员进行表彰。

    4、优秀助理辅导员毕业就业时,可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第十六条  助理辅导员违纪惩罚措施。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免职和撤职处分。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给予批评教育:

    1、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者;

    2、工作开展不力,不能很好的开展本职工作者;

    3、其他情节较轻的,无较大影响者;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给予通报:

    1、在工作或举办的活动中有失职现象者;

    2、工作中相互拆台,搞小团体,影响工作的顺利开展者;

    3、其他情节较轻的,但在学生中产生不良影响者;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予以免职处分:

    1、助理辅导员在每学期的期末考试中,如有两门必修课不及格者;

    2、考核过程中,民主测评不合格者(民主测评票不合格达参会人数的50%);

    3、工作能力较差,工作开展不力,对工作不能胜任者;

    4、其他情节较重,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予以撤职处分:

    1、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行为者,违反《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中相关规定者,给予撤职处分,同时按照《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分;

    2、根据本规定被通报两次以上(含两次)者;

    3、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渎职现象者;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营私舞弊者;

    4、隐瞒或者不能及时反映相关问题而造成重大事故者(主要责任人)。

    5、学年度助理辅导员测评为不称职者;

    6、其他情节严重,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十七条 助理辅导员免职或撤职程序:

    1、助理辅导员所在的机构就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中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本机构管理部门。

    2、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认定后,通知当事人,并在一周内接受当事人的申诉。

    3、如有异议,当事人可向相关管理机构提出申诉。

    4、如无异议,相关材料留存并报院团委备案。

    第十八条 助理辅导员辞职程序:

    1、助理辅导员原则上不允许届中辞职。

    2、如有特殊原因,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机构的管理部门讨论后决定。

第六章 建档

    第十九条 助理辅导员采取建档制度。正式成员从考察阶段开始建立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经济管理系团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经济管理系

201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