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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系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作者:黄章琼 | 来源:经济管理系 | 发布日期:2015-10-24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管理系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的管理,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加强学生实践技能培养,促进学风建设,激励学生的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提高我系办学质量,扩大学院影响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件中的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是指由学院和省级以上(包括省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单位举办的针对某一领域的高职院校学生技能比赛活动(不包括群众性的文化类、文娱类、体育类比赛)。

第三条  各级各类技能竞赛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表彰。

第二章  竞赛级别及类型

      第四条  竞赛级别分为学院级竞赛、省级竞赛、国家级竞赛等三个级别。

    (一)学院级竞赛是指以学院名义组织的各类全院性学生竞赛。

    (二)省级竞赛分成两类:一类是指全国性竞赛分赛区的比赛及由省教育厅、农业厅、人社厅直接主办,面向全省职业院校的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省级一类);二类是以省教育厅、农业厅、人社厅名义主办,面向全省职业院校的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省级二类)。

    (三)国家级竞赛是指由国家教育部、农业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直接主办,面向全国职业院校的技能竞赛。

第五条  系部重点支持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省级以上的竞赛项目,如教育厅组织的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教育部组织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竞赛等。

第三章  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承办的竞赛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选拔或推荐优秀选手参加学院组织的院级以上(含院级)学生竞赛活动。

    (二)受学院委托作为承办部门或作为组织部门负责制定院级以上(含院级)学生竞赛实施细则。

    (三)受学院委托负责承办或组织本系学生竞赛活动。

    (四)负责确定赛前集中培训的指导教师,督促和指导教师开展赛前培训工作。

    (五)负责本系学生竞赛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及上报工作。

第三章  竞赛经费与培训管理

     第七条  技能大赛各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参加各级技能竞赛,经费的开支要贯彻节约的原则,按照批准经费预算额度,参照学院有关财务规定执行,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课时补助,比赛期间,指导教师按学院财务规定的标准报销差旅费。

      第十条  省级一类和国家级竞赛的参赛队员赛均需集中开课培训,由指导教师制定培训方案和经费预算方案,报系实训管理科汇总,最后统一报送教务处审核确认后实施。

第十一条  参加省级一类和国家级竞赛的指导教师人数根据上级部门发布的竞赛规程确定,赛前集训天数根据比赛级别确定。赛前集中培训时间一般情况下应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不在学生上课时间安排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竞赛的学生,系部将根据参赛的具体情况对课程结业考试的成绩予以加分。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三条  系部给予在院级以上(含院级)各类学生竞赛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团队和个人,按项目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十四条  获奖项目的指导教师在学院的评优评先中优先,获奖项目的参赛学生在奖学金评定、评先评优、士官选送、对口升学等方面优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经济管理系实训管理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