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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实训科 | 来源:实训科 | 发布日期:2012-03-15 】


为加强我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障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进一步促进学生职业技能水平的提高和“双证教育制度”的落实,根据国家及学院技能鉴定中心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系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应范围:

本办法用于经济管理系全体师生。

二、本系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学院技能鉴定中心的领导和管理下,由实训管理科负责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包括鉴定和培训。

三、根据学院技能鉴定中心的要求,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四、部门职责

1、编制学期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计划,按照学院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计划和临时下达的培训鉴定任务开展工作。

2、负责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常规工作。包括:宣传组织、报名登记及所需相关材料(例如像片、身份证复印件等)的收集,分类及整理工作;推荐教材和教学资料;组织教材采购;向鉴定机构申报学员技能鉴定材料和办理资格证件;考务管理;培训鉴定资料的整理归档;培训鉴定工作的评比、考核和总结等。

3、对需要组织培训的鉴定项目,制定培训工作方案、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选聘任课教师,负责培训全过程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建立培训过程师生考勤制度,明确考勤要求及处理办法。

4、按照实际需要制定考工培训过程所需发生的教学设备与实验器材(含消耗性材料)购置计划,报教务处审核。

5、负责本部门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场所、实训基地(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6、组织学生交费,负责考务等费用的申请。

7、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过程中,针对相关问题经常与技能鉴定中心保持沟通与联系,妥善处理好考工培训工作中发生的各种矛盾和事件。

8、负责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总结和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报送技能鉴定中心。

五、考务工作

各类考工培训的考务工作统一由实训管理科安排,组成人员分别是:

1、考务管理人员

2、考评员

3、监考人员

4、监考费用标准:

 3小时以内的理论监考,按200元/场计酬;要求监考老师必须改卷。

 实操考试根据市技能鉴定中心的标准执行。

六、实操考试培训

1、培训基本条件

(1) 具有承担本专业、工种培训所需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动手操作能力。   

(2) 取得本专业、本工种中、高级技术等级证书资格的教师(含实训教师)优先安排。

(3) 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较强的教学组织与管理能力。

2、教学计划中未开设相应课程的,以及确需培训的,可开设培训班。原则上学员人数30人以上方可开班。

3、考前培训与辅导工作按照教务处审核批准的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未经教务处同意,中途不得变更计划安排,若需临时变更计划,由教研室提出书面调整计划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实施,并与原计划一起存档备案。

4、教学计划中未开设相应课程的,培训课时按照高级工不得超过50学时,中级工不得超过40学时的标准进行;已开设相应课程的,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学时的三分之一。

5、培训教师要按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编写教案,持教案上课。

6、培训教师的课酬按学院技能鉴定中心的标准执行。

十、成绩管理与办证工作

1、各项目考核成绩(含应知、应会)以技能鉴定部门或主考部门核定的成绩为准。成绩下发后原件存档,复印两份,一份存经济管理系实训管理科,一份学院技能鉴定中心备查。

2、按照技能鉴定部门或主考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由经济管理系实训管理科负责办理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十一、考工培训档案管理工作

    考工(级)培训档案材料由经济管理系实训管理科进行管理。

档案管理工作包括各类职业资格证书,等级考试从宣传发动、组织实施等全过程,各个环节所发生和形成的各类正式文件和书面文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