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6-11-0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严格劳动纪律,强化内部管理,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证我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是人事管理的基础和关键,是学院在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保障中不可缺少的管理措施之一,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和遵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教职工(包括通过公开招聘录用并已签订聘任合同的职工)。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四条 按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我院行政人员(含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实行每周五天工作日制。

第五条 专任教师实行工作任务制,具体上班时间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进行考勤。

(一)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时间。

(二)学院和所在系部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及其他专项工作时间。

第六条 因学院工作需要安排的外出办公、出差、学习、出国出境等视为出勤;党建扶贫、驻村帮扶考勤以组织部上报考勤为准。

 

第三章  考勤管理和要求

第七条 考勤办法

(一)全院教职工应按学院规定的作息制度严格考勤,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需休假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全院行政人员(含管理人员、工勤人员、教辅人员)应严格执行上下班打卡考勤制度,打卡次数为一日两次,即上午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

(三)到岗未打卡:到岗未打卡者需要填写补卡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后交至人事处。每月无原因到岗未打卡4次(不含4次)以上,每超过一次按照请事假0.5天计算。

(四)学院专任教师应严格按照课表规定授课时间、学院或所在系部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执行考勤制度,如因个人原因并按照停课有关程序获批后停课的,应计算为事假或病假,病、事假天数按照实际周课时除以5折合1天核定考勤(实行单元制教学的课程,按平均周课时除以5折合1天核定考勤)

(五)各部门的考勤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并应于每月三日前(逢节假日于当月最后工作日)汇总上月(当月)本部门人员(包含专任教师)考勤结果以及各类缺勤证明,经部门主要领导审核确认后报送人事处。学院领导考勤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八条 考勤工作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无误,请假、旷工、迟到、早退、出差、外出办公、党建扶贫、驻村帮扶、专任教师调课等均应计入考勤表。

第九条 考勤结果是学院审定发放工资、转正定级、晋级、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教职工请假手续

第十条 因故不能上班的教职工,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教职工请假,必须根据所休假期的类别,提前填写《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单》(以下简称《请假单》),写明请假类别,请假原因及时间,并按要求附上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凡未经批准离岗者,以旷工论处。

准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请假、续假时,事后应按规定补办请假、续假手续,理由正当经批准的,按请假对待。

第十二条 教职工休假完毕,应及时向部门和人事处销假。

 

第五章  审批权限及休假标准

第十三条 审批权限

(一)正院级领导请假,按有关流程审批。

(二)副院级领导请假,由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

(三)各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内(含3天)由分管院领导审批,超过3天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同意(不含国家规定的可休假,如婚假、产假、陪护假等)。

(四)其他教职工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4天以上7天以下(含7天)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7天以上由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不含国家规定的可休假,如婚假、产假、陪护假等)。其中,辅导员、班主任请假,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须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十四条 休假标准及待遇

(一)事假

1、手续及政策

教职工因私事必须在工作日期间离岗的,可请事假。请事假须填写请假单,由相关领导批准后生效。并将假条交至人事处备案。事假按半天(含半天)以上累计。

2、工资待遇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人社厅和学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全年事假时间累计超过三个月,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

(二)病假

教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需进行疗养者,可请病假。

1、手续及政策

因病请假和续假超过一天,须提供医院有效证明并填写请假单,由相关领导批准后生效,并将相关医院证明与请假单一并交至人事处备案。病假按半天(含半天)以上累计。

2、工资待遇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人社厅和学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全年病假时间累计超过半年者,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

(三)婚假

1、手续及政策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教职工在进入我院后结婚方可享受婚假,婚假天数按国家和贵州省有关规定执行,请婚假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并填写请假单,由相关领导批准后生效,并将结婚证复印件与请假单一并交至人事处备案。请假天数按日历天连续计算(连续计算含寒暑假),不得分段请假,婚假有效期为一年(以领取结婚证当日起计算)。

2、工资待遇

婚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人社厅和学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产假

1、手续及政策

(1)按照国家和贵州省有关规定,请产假须填写请假单并提供医院有关证明,由相关领导批准后生效,并将请假单及相关证明交至人事处备案。

(2)产假天数按国家和贵州省有关规定执行,按日历天连续计算(连续计算含寒暑假),不得分段请假;产假计算起始日不得晚于生产当日。

2、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人社厅和学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产检假

1、手续及政策

按照国家和贵州省有关规定,请产检假须填写请假单并提供医院有关证明,由相关领导批准后生效,并将请假单交至人事处备案。

2、工资待遇

产检假时间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六)陪护假

1、手续及政策

(1)按照国家和贵州省有关规定,请陪护假须填写请假单并提供婴儿出生证明,由相关领导批准后生效,并将请假单交至人事处备案。

(2)陪护假天数按国家和贵州省有关规定执行,按日历天连续计算(连续计算含寒暑假),不得分段请假。

2、工资待遇

陪护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人社厅和学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哺乳假

1、手续及政策

(1)按照国家和贵州省有关规定,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可享受哺乳假,请哺乳假须提供婴儿出生证明交至人事处备案。

(2)哺乳假不累计计算,每天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直至婴儿满周岁之日。

2、工资待遇

哺乳假时间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八)探亲假

1、政策

教职工的探亲假,要求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2、探亲待遇

探亲待遇执行国家和贵州省有关规定。

(九)丧假

1、手续及政策

(1)教职工及配偶的直系亲属亡故时,应填写请假单,由相关领导批准后生效,并将请假单交至人事处备案。

(2)丧假天数按国家和贵州省有关规定执行,按日历天连续计算(连续计算含寒暑假),不得分段请假。

2、工资待遇

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人社厅和学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   缺勤管理

    第十五条 缺勤管理相关规定

  1. 乘坐交通车上班的教职工,因交通车晚点或堵车导致迟到,经与总务处确认后,按正常上班处理。
  2. 迟到和早退
  1. 迟到:超过上午应打卡时间8:30后打卡,即为迟到。
  2. 早退:在下午应打卡时间16:15前打卡,即为早退。
  1. 旷工

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既未上班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

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旷工:

(1)无故不上班或上班不到岗;

(2)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离工作岗位;

(3)因公出差到期未归,又未办理请假手续;

(4)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

(5)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者;

(6)以各种理由不接受任务,不服从组织调动,从下达调动之日起十天不报到、不到岗;

(7)私自代别人签到,每代签到1次双方各计旷工0.5天;

(8)专任教师未按流程调课;

(9)上班时间打牌赌博、干私活等。

4、旷工处理

(1)有旷工者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同时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

(2)连续旷工10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15天者,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3)有旷工情况,工资待遇按贵州省人社厅和学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专任教师考勤由各系部负责,学院教务处不定期抽查出勤情况;行政人员(含管理人员、工勤人员、教辅人员)考勤由各部门自行监督检查,学院人事处不定期抽查出勤情况。各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劳动纪律管理工作,认真及时查处本部门教职工中违犯劳动纪律的现象。因失查、拖延、推诿致使本部门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并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将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滥用职权、对本部门教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对违反劳动纪律应该进行查处的教职工予以包庇、纵容的,学院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对处罚不服者,可在下发通知后15日内向学院申请复议。

第十八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考勤制度。

第十九条 夜间值班人员考勤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

1、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考勤统计表

2、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考勤备案表

3、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单

4、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补卡单

 

                                                                                            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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