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的思考

作者:刘璐 时间:2023-07-13 点击数: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先后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中央审计委员会,着力构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在近期召开的二十届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围绕更好发挥审计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中的独特作用,进一步推进新时代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审计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二十届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深刻领悟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机关督贯通协同的必要性,正视存在的个别制度梗阻和实践困难,不断健全完善贯通融合、协调协同的有效路径,持续强化监督合力。

一、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的必要性

(一)党内监督同国家监督贯通协同是现阶段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核心任务。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看,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必须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监督盲区、死角的问题;二是重复监督、交叉监督的问题。要有效解决上述两个问题,就要实现党内监督主导下各类监督的贯通协同,形成监督合力。贯通和协同两者各有侧重,又相互促进,现阶段应着重从解决上下贯通这方面下功夫,只有党内监督与其他各项监督上下贯通了,其他各项监督的相互协同才有基础,才会有一个好的监督系统。

(二)实现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具备政治基础。

一是两者监督的主体和目标趋同。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都是党委直接领导下的政治机构,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等方面的职责高度一致。二是两者监督的方式具有互补性。审计监督重在通过专业研判揭示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但对查处的问题缺乏刚性措施,而纪检监察机关重在查处问责。将二者有效融合贯通,审计机关可以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大案要案提供更加科学可靠的依据,纪检监察机关也可为审计机关查处经济案件提供可靠线索。

(三)复杂化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决定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的现实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腐败“权力滥用、以权谋私”的本质虽未变化,但传统腐败和新型腐败交织,腐败的形式和手段日益隐蔽复杂,如通过违规入股、控制“影子公司”等方式牟利敛财,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请托人给予的利益输送,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要求各项监督凝聚形成合力。审计监督具有发现问题的主动性、监督覆盖的广泛性和审计队伍专业性等特点,而纪检监察机关在约束力和震慑力以及监督压力的传导上要强于审计监督,两者联合有助于实现优势互补,增强监督效能。

二、建立贯通协同机制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的制度成果和实际成效都非常显著。特别是中央审计委员会组建以来,有力推动了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同,初步做到了重要计划共商,重大问题线索共查,问题整改责任共担,有效节约了监督资源。但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在协作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一)工作贯通融合机制尚不健全,实践操作较困难。

一是常态化沟通协同机制不健全。目前,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更多依托审计项目进行协同,渠道比较单一,也未形成常态化沟通协同机制。如经责审计中被审计对象及其班子成员廉洁从政(业)情况是审计的重点内容之一,但在审计实践中,有的项目未能获得巡视办及纪检监察机关提供的线索材料、有的项目线索材料反映的问题和审计工作相关性不大,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尚未建立起协同机制整合资源及职能优势,真正实现融会贯通。

二是纪检监察与审计合作方式较单一。双方合作仅限于纪检监察机关借调审计人员参与巡视等工作,在深层的业务交流、培养复合型监督人才等方面缺乏互通渠道和平台。而且从工作实践看,审计机关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协助调查的合作方式,运用较少,尚未发挥有效作用。

(二)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尚不完善,信息孤岛化较为明显。

一是业务信息交流共享机制不完善。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取证、疑难问题定性、相关资料查询、数据安全共享等方面未形成有效的共享机制,经常会出现对有关单位和个人重复投入人力物力的情况,也容易产生部门间对同一事项判断不一致的问题。

二是移送结果反馈机制不通畅。近几年,在审计整改的督促检查中,已移送的案件线索的查处情况是一项重要内容,但在与各层级纪检监察机关沟通过程中,因对方顾及问题线索的敏感程度等原因,审计机关取得案件线索结果反馈较为困难。

三、多措并举推进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有效贯通

科学有效的机制体系是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能否有机贯通的关键,应当以提升监督成效、加强衔接配合和发挥专业优势为导向,加强贯通协同机制建设,实现监督资源的整合和监督力量的优势互补。

(一)建立健全监督共商机制。

一是制定出台贯通协同办法和协作清单。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贯通协同的总体原则,职责权限划分等,推动各监督主体有效对接。需要对各类监督贯通协同的适用情形、运作方式、工作流程、结果运用、信息反馈、争议解决、保密责任、文书档案等作出规范,同时明确各类监督边界。在此基础上,建立协作清单制度,列明各类监督机关或部门的协作事项,为推进党内监督主导下各类监督贯通协同,有效开展监督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定期沟通监督重点。纪检监察机关应将群众举报反映强烈、领导重点关注的监督重点定期与审计机关进行沟通,审计机关将结合年度审计项目进行合理安排,在审计实施中进行重点关注。

三是努力探索监督项目协同。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对于监督重点和关注方向一致的监督项目,探索协同工作机制,统一进驻时间、协同开展工作、同步推动整改,避免重复、消除盲区。

(二)健全完善信息共通共享机制。

一是建立经常性业务沟通平台。双方就各自需要对方支持、配合的相关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对接会议,交流纪检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重要情况,安排部署重点任务。

二是建立安全快捷的双向信息共享机制。畅通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档案和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线索双向共享的渠道,安全高效地发挥上述信息作用。

三是畅通移送办理结果反馈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应建立常态化移送办理反馈机制,在做好保密措施的情况下,向审计机关反馈问题线索是否成立以及查核结论与移送情况的差异等结果,便于审计机关跟踪督促问题线索查核和提升审计业务水平。

(三)建立深化监督力量共助机制。

一是审计借力纪检监督政治优势。审计机关可派出审计干部参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巡视巡察,学习谈话技巧、简洁高效办案程序,培养查处大案要案的能力水平;审计机关可借力纪检监察机关促进整改,针对个别被审计单位整改不力或虚假整改、消极整改等问题,与纪检监察机关协同配合,推动追责问责。

二是纪检监督借力审计专业优势。纪检监察机关也可利用审计专业性强的优势,对相关账目报表、资产负债、资金流向等情况等进行分析研判;纪检监察机关派出干部参与审计工作,了解审计技术、提升查处经济案件的能力。

  一审:谢倩倩   二审:刘婷婷   三审:唐芳柱
  一校:刘婷婷   二校:唐芳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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