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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实训中心时间:2020-11-13 点击数: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是保证学院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资条件。为加强管理、提高投资和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教学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在主管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实训中心以及相关系部具体履行管理职能。

第三条 用于学院教学的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无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自筹资金等)及进入渠道(自制、接受捐赠等),均属于学院财产,应进行财产登记。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管理主要包括仪器设备的计划、论证、购置、使用、调拨和报废等内容。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完好率,保障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等工作服务。

第二章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计划、采购和验收

第五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配置计划按照《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采购按照《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验收按照《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货物类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管理

第八条 实训中心负责对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进行监控、督导;各系部作为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严格履行单位仪器设备管理职责。设备领用人作为仪器设备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仪器设备日常管理。

第九条 无论何种情况、何种经费来源的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都要进行编号、建账、建卡等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的保管和使用,各使用部门应建立“专人专管、责任到人”的岗位责任制度,要制订操作规程,仪器设备要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使用操作,严禁脱岗使用。要对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保证人员和仪器设备安全。要健全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十一条 各使用部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努力提高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

第十二条 学院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均属学院,除供本部门使用外,校内之间应做到加强协作,互通有无。但各使用部门之间不得私自变更仪器设备的隶属关系。

第十三条 各使用部门要加强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贵重仪器设备应做到定期检测和检修,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并做好维护、检修记录。

第十四条 在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擅自外借、出租、丢弃设备等行为。

第十五条 全院教职工生应自觉爱护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各部门要加强物资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改善物资保管条件,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人擅自对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进行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实训中心批准。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借用、调拨制度。

1.学院的仪器设备无论其购置渠道和经费来源,均属学院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对院外单位和个人借用。

2.院内各部门之间借用仪器设备时,须经部门负责人和实训中心同意,由实训中心统一协调安排。贵重设备须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同意,并报国资处备案。

3.为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做好调拨和共享工作。实训中心对无正当理由闲置一年以上、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有权重新调拨使用。

4.对大型仪器设备从事社会服务的另行制定相关办法规范。

第十八条 各使用部门要收集保管好实验实训室每台仪器设备的有关资料,包括说明书、安装调试记录、维修记录、运行记录等,并按档案管理要求严格归档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发生丢失、非正常原因损坏,并按学院有关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的规定执行,因人为因素导致的属责任事故,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的报废是指仪器设备老化,机型已淘汰,技术性能落后,无使用价值,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经相关专家论证确认后可以办理报废手续。具体实施细则按照《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试行)》(黔轻职院〔2016〕85号)同时废止。

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0年1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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