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7-04-21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共贵州省教育厅党组 中共贵州省委教育工委关于省直高院、厅属学院和单位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及《中共贵州省教育厅党组 中共贵州省委教育工委关于省直高院、厅属学院和单位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黔教办监〔2014〕229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学院党委、院属党总支及其领导班子和成员,要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和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全面领导、执行和推动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 

    第二条 学院纪委要全面落实监督责任,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构的职能,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党委委员的监督,切实履行执纪监督问责职责。 

            

第二章  党委、各部门主体责任

    第三条 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由院党委全面负责,在院党委领导下进行。

    第四条 院党委书记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院长对全院行政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党委委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院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组  长:卢亚莲 周杰

    常务副组长:刘天德

    副组长:徐兆伯 张实践 罗为荣 杜平

    成  员: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张平

    第六条 责任的主要内容

    (一)院党委是学院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学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要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院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学院各项中心任务。

    (二)院行政领导班子要认真抓好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反腐倡廉工作,把反腐倡廉工作同行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反腐倡廉建设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全面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内容:

    (三)党委书记、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纪委和教育部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决定,及时传达,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并付诸实施。每年部署学院工作时,要就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向各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提出具体要求。

    2、指导纪委及有关部门开展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的教育,督促检查党风廉政教育计划执行情况,强化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引导其正确运用好手中的权力,努力为基层和学院事业发展服务。

    3、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院级党政副职领导和院属各部门党政一把手廉洁从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会,开好院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4、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学院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都应经院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5、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定期研究反腐倡廉工作,听取专题汇报,对加强反腐倡廉、查办案件、监督管理等重要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确保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四)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按照院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日常工作。

    2、模范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分管部门和部门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3、指导和督促分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部署要求,结合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4、每年至少一次听取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对分管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或违法违纪现象,要及时向院党委书记、院长汇报,并积极支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同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限期改进。

    (五)院属各部门责任:

    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本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内容:

    1、根据院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并做好落实工作。

    2、紧密结合干部任用、人员调配、提薪晋级、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管理、基建(修缮)工程、物资(设备)采购、科研项目管理、招生考试、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出境出国管理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3、负责开好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公开办事规章,公开办事结果,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4、每年年底书面向院党委和主管院领导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5、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

第三章  纪委的监督责任

    第七条 院纪委在上级纪委和院党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协助学院党委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抓好任务分解和落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具体责任内容:

    (一)协助院党委抓好全院党风廉政建设,依照反腐倡廉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负责全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做好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严明党的各项纪律,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每年制定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计划。调查了解掌握全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主动向上级纪委和院党委汇报,认真贯彻和落实上级纪委和院党委的指示要求。每年至少一次向院党委报告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重要阶段性工作要及时总结,重要事项要随时请示报告。

    (四)严肃执纪,组织或协助调查处理学院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认真查处违纪案件,落实办案工作责任制。

    (五)协助院党委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协助推进党务、院务公开工作,发挥教代会和民主党派的作用,拓展群众监督的形式和渠道。

    (六)加强对学院从源头惩治和预防腐败等问题的调查研究,拟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对学院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七)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进一步清理、修订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法规制度,不断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提高制度执行力,确保制度落实。 

    (八)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纪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本院实际,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任务落实。 

第四章  工作保障措施

    第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

    (一)实行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报告制度。按照教育工委和教育纪工委要求报告履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情况。

    (二)坚持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年度考核与述职述廉工作,述职述廉报告中要体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接受干部及相关代表民主评议。把评议结果纳入干部考核体系,作为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三)完善廉政谈话制度。学院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与领导班子成员,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是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主要过程。

    (四)实行检查制度。根据上级和学院有关制度和要求,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对院属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考核,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检查考核的重点内容,及时通报检查考核情况,对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

    (五)坚持纪委约谈制度。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发现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管理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苗头性问题,纪委应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提出严肃批评,并责令其整改到位。诫勉谈话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纪委存档。

    第九条 强化责任追究。凡是所辖范围内出现严重违反作风建设规定、失职渎职、贪污腐败等问题的,党委及领导班子相关成员应承担领导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责任追究。同时建立责任追究案件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和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制度。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出现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责任倒查。实施责任追究,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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