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6-05-12 点击数:

    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标志和证件。为了更好地使用、管理学生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取得学籍资格,注册领取学生证。学生每学期开学报到后,必须将学生证送交教务处注册盖章。

 

    第二条、学生处负责学生证的管理。学生毕业、退学或因其他原因离校时必须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处,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丢失的应按规定交费。

 

    第三条、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时,持本人学生证及交费发票到教务处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

 

    第四条、学生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城市(地区)的,可持本人学生证购买优惠火车票。学生证中“乘车区间”一栏的火车站名称,应填写学校所在地至考生生源地站名,不得随意填写。

 

    第五条、学生因休复学、留降级、转专业等原因变动学籍时,凭有关证明到学生处换领学生证。

 

    第六条、遗失或损坏学生证申请补办的,按下列手续办理:

    (1)在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并填写《学生证补办申请表》交所在系部审核;

    (2)每月 5 日(如遇假期则顺延)上午携申请表及个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到学生处办理;

    (3) 递交申请表后于6月、 12月, 凭本人身份证领取补办的学生证。

 

    第七条、学生证只发给具有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一人一证。学生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学生证,不得转借、涂改学生证,不得骗领多证。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没收学生证, 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进行口头批评、勒令书面检查、全校通报批评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擅自涂改学生证;

    (二)将学生证转借他人;

    (三)冒用他人学生证;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学生证。

    (五)加盖伪造的注册章。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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