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系:
为进一步提高晚自习质量,保证晚自习的正常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现将进一步加强学生晚自习管理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晚自习时间
从周一至周四晚7:00-9:00,调整为周日至周四晚7:30-9:30。
二、晚自习地点
晚自习教室由各系自行分配,可集中统一组织安排,须要有固定教室。
三、晚自习要求
1、2014级在校学生必须上晚自习,2012级、2013级学生各系根据具体实际情况酌情组织安排。
2、各系要认真执行晚自习工作安排,严格管理,保证晚自习质量,可结合本系专业特点,自行安排晚自习内容,并将晚自习的教室安排于11月3日前报学生处和教务处。
3、不能正常参加晚自习的学生须向班主任请假并开具正规假条,否则按旷课处理。不允许无故迟到或早退。
4、需要占用晚自习时间举办活动,应严格进行备案,备案程序如下:
(1)举办班级活动,由班主任报系备案,举办活动时,班主任或助理必须在场。
(2)举办系级活动,由系报学生处、保卫处备案,举办活动时,辅导员必须在场。
(3)举办院级活动,由组织部门报学生处、保卫处备案,举办活动时,组织部门必须要有人员在场。
5、各系要落实晚自习抽查制度,组织辅导员、班主任深入班级抽查学生晚自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监督检查
1、学院学生自律委员会将不定期的对晚自习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汇总到学生处。
2、检查结果将作为年度学生工作考评和学院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201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