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下午,根据《关于开展《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宣传贯彻活动的通知》(黔轻职院办〔2019〕87号)文件要求,我部门高度重视,认真思考,及时召开学习《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工作会。除请产假工作人员之外,其余全体部门工作人员均参加本次学习,本次会议由暨星球处长主持。
首先,暨星球处长强调该《条例》是我国大数据安全保护省级层面的首部地方性法规,率先以地方性法规方式,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网络安全综合治理思想,明确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贯彻发展与安全并重、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的要求。
其次,许旺央副处长阐明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是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之后,黄海燕副书记特别提示本条例所称大数据安全责任人,是指在大数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对大数据安全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大数据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从事大数据采集、存储、清洗、开发、应用、交易、服务等的单位和个人。
最后,暨星球处长要求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时刻警惕,保障大数据、学生和个人信息安全,明确大数据安全责任,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大数据安全保障,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