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财教[2007]10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我院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学习成绩中没有出现补考科目、学年所学科目成绩平均分原则上应达85分以上,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名额
由省教育厅向我院下达。
四、申请与评审
(一)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及其他资助金中的一项,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所在班级班主任签署推荐意见,所在系组织初评,初评结果公示五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学生处推荐,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对推荐学生的表现和学生成绩进行审核,提出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由学生处在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
五、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