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交学费的管理工作,对有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适当的帮助,并督促学生按时缴纳学费,确保学费的正常收
缴,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缓交学费是我院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项措施。
第二条 学费是学院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学院教学工作的经费保障,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学生具有按规定缴纳学费的义务。
第三条 学生申请缓交学费,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受理
(一)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在册学生;
(二)有家长亲笔签名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及还款计划;
(三)持有地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四)学生申请缓交学费金额不得超过学费金额的50%,除学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缓交。
第四条 缓交学费申请程序
(一)新生缓交学费申请程序
1、由新生本人在报到时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学生本人家庭的经济困难的原因、程度及还款计划等内容,同时提供家庭经济 困难证明;
2、各系应严格审核学生申请缓交学费资格,符合资格的,由学生本人与学院签订《经济困难学生缓交学费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为辅导员、财务处、学生本人持有);
3、学生在《经济困难学生缓交学费协议书》相应部分必须注明缓交学费金额、还款计划的具体日期,经所在系副主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学生本人将《经济困难学生缓交学费协议书》交至财务处签收。财务处根据协议缓交金额办理手续;
4、学生凭《经济困难学生缓交学费协议书》与财务处出具的学生收款收据(两者金额之和应等于学杂费金额),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
(二)老生缓交学费申请程序
1、由学生本人在开学第一周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学生本人家庭的经济困难的原因、程度及还款计划等内容,同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各系严格审核学生申请缓交学费资格,符合资格的,由学生本人与学院签订《经济困难学生缓交学费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为辅导员、财务处、学生本人持有),学生在《经济困难学生缓交学费协议书》相应部分必须注明缓交学费还款计划的具体日期;各系在开学第二周内,将符合资格的学生统一形成报告及协议书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严格审核学生申请缓交学费资格,将各系符合资格的学生统一形成报告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并在协议书上签署意见;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批后名单交财务处,并通知各系学生领取《经济困难学生缓交学费协议书》;
5、学生本人将《经济困难学生缓交学费协议书》交至财务处签收。财务处根据协议缓交金额办理手续;
6、学生凭《经济困难学生缓交学费协议书》与财务处出具的学生收款收据(两者金额之和应等于学杂费金额),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条 申请缓交学费期限
(一)学生申请缓交(含再缓交)期限,不得超过一个学期。毕业学年不允许缓交学费;
(二)上学年度欠费的,本学年度不予注册。
第六条 不办理缓交手续拒不缴纳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
第七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到期不能缴清所欠学费,学生可以提出再缓交,但须在原申请缓交期限两周以前提出。申请再缓交的资格、程序与初次申请缓交相同。再缓交获批后,缓交期限延续,在再缓交期限到期前交清学费。
第八条 缓交学费的催缴
(一)对缓交学费的学生,由财务处在缓交到期之日前15天内发出学费催交通知,如遇假期,则提前通知催交。班主任应切实负责欠费学生的催缴工作。
(二)对于欠缴学费的学生,不予办理退学手续。(可办理休学手续,但复学时必须交清所欠学费)。欠缴学费的毕业生不予办理毕业离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