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院心理咨询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根据《贵州省校(园)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促使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各级领导、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和广大教师都应重视并支持该工作。
第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生心理特点,通过心理科学的各种手段和方式,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帮助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帮助学生处理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矛盾和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德育工作管理体系,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统管,以学生工作职能部门为主导,与学校各个部门相互配合,与各系辅导员紧密协作的工作体制。
第五条 心理健康教育以课堂教学、课外教育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实行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工作网络和体系。
第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应当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心理学、教育学和医学为理论基础,防止唯心主义、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干扰,确保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七条 学院设立“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心理咨询中心”),配备1-2名专职人员作为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骨干。
第八条 心理咨询中心是学校组织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的业务机构,挂靠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管理,接受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专业委员会的专业指导。
第九条 心理咨询中心以服务学生、帮助学生排解心理困扰、提高学生心理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为宗旨。
第十条 心理咨询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帮助学生排解、消除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进行危机干预,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事件的出现;
(二)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和心理测量,建立学生心理档案,为学生了解个人能力、兴趣、人格、气质以及心理健康状况提供服务,为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团体辅导以及改进学校德育工作提供资料和依据;
(三)组织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进行业务培训;
(四)建立和完善院、系和班级三级心理保障体系;
(五)开展心理健康选修课和专题讲座,传授心理调适知识和方法,引导和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学会自我心理调适,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以及社会生活适应能力。
第三章 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心理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包括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两部分。
第十二条 心理咨询中心专职人员由学院人事处负责挑选和聘任。兼职人员由学生处、团委及各系委派。
第十三条 心理咨询专职人员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以及健全的人格; 热爱并乐意从事学生心理咨询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协作精神,有开拓进取和创新意识;
(二)心理咨询或医疗心理保健专业毕业并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确因工作需要,特别优秀的心理学专业本科生或心理学、医学专业本科生可以放宽学历条件;
(三)具有一定教学、科研能力和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四条 心理咨询专职人员是组织实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开展心理咨询服务活动的主要力量,享受教师的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如下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一)尊重科学,事实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二)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热情、真诚、耐心、认真地为来访者服务;
(三)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和隐私,对来访者个人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确定因工作或研究需要而使用咨询资料时,应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不受侵害为前提;
(四)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客观适当的解释,但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者做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下结论;
(五)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或实施心理治疗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此次咨询或治疗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应当告谕当事人,并和当事人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若治疗属实验性或研究性的,应经当事人的同意之后方可进行;
(六)在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个案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生所在系和学生工作部;
(七)在咨询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心理咨询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转给专家或有关机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或通报;
(八)在咨询工作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之中。
第四章 心理咨询服务内容和形式
第十六条 心理咨询服务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
(一)发展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无明显心理冲突、能基本适应环境的学生更好的认识自我和开发潜能,提高学生和生活质量,以获得更完善的发展;
(二)适应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但在学习生活中存在各种烦恼和心理矛盾的学生解除困扰,减轻压力,改善和提高适应能力;
(三)障碍咨询。即帮助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克服障碍,缓解症状,恢复心理健康。
第十七条 心理咨询服务的主要形式有:
(一)举办专题讲座和报告;
(二)个别心理辅导与团体心理辅导;
(三)电话咨询、信函咨询和网络咨询;
(四)专家现场咨询;
(五)心理健康普查与心理测量;
(六)心理健康档案
(七)心理行为训练和团队培训;
(八)学术与科研活动等。
第十八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充分利用学校内的广播、影视、计算机网络、校报、板报、橱窗等宣传媒体和第二课堂活动等途径,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提高广大学生的兴趣,陶冶学生高尚的情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十九条 心理咨询活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第五章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
第二十条 不定期开始心理健康教育讲座,为学生讲解学生心理健康知识,对学生遇见的心理问题进行点拨,激发学生心理训练与自我教育的积极性。
第二十一条 素质拓展课程结合心理健康教育,利用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调节学生的心理机能,让学生学会自我心理保健,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和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促使其人格健全发展和心理素质全面提高,以适应未来社会发展。
第六章 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工作,对咨询记录、咨询信件、心理测验数据、工作文件、参考材料等定期存档。
第二十三条 对来访者的咨询档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一)心理咨询人员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者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二)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应采取及时危机干预措施,防止意外发生,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限制在最低范围内;
(三)心理咨询工作的有关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
(四)心理咨询人员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的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讨论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时,
应隐去那些可能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为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专、兼职教师提供业务培训机会,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他们从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职业道德以及所必备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十五条 心理咨询专、兼职人员可以为学生开设和讲授心理健康相关课程,列入教学计划;咨询人员也可以为学校学生工作人员举办心理辅导工作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 本校专、兼职教师进行咨询、教学、举办讲座、培训、指导学生社团等按照时间、频次等列入日常工作量。
第七章 保 障 条 件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建设一支以少量精干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专业互补、相对稳定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该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二十九条 心理咨询中心聘任本校教师讲授心理健康课、培训课和专题讲座等,都计入教学工作量。心理咨询中心聘任学生从事有关心理咨询的工作,可从勤工助学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条 加强对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兼职教师的培训以及对学生政工干部进行心理保健的业务培训,培训工作列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应当加强自身的业务修养和道德修养,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专业水平和人格魅力。
第三十一条 加强调查研究,努力增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与心理咨询中心解释。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处和心理咨询中心可以根据本规定和工作实践的需要,制定具体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