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立志成才,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充分发挥先进的带头作用,促进良好校风的形成,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主要分为颁发奖学金和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条 凡在本学院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以及先进班集体,依据本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各类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评选工作一学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学院设以下荣誉称号和奖励种类:
1、集体奖:先进班级、先进团支部、文明寝室、优秀社团、社会实践优秀服务队等。
2、个人奖: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
第二章 评选条件及名额设置
第六条 先进班级评选条件及名额设置
(一)评选条件
1、班干部政治坚定、团结协作、思想品德好、以身作则,工作积极,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联系群众,得到同学们拥护;协助班主任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带领全班同学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2、班级学生积极开展社会实践、公益劳动等一切有意义的活动,团结奋进,乐于助人,朝气蓬勃,在院、系各项集体活动中能起骨干带头作用。
3、班级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刻苦钻研、奋发向上,班级形成了“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和班风,学习成绩在全年级前列,上课出勤率达到95%以上,晚自习出勤率达到90%以上。
4、班级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坚持锻炼身体。
5、班级学生文明礼貌、尊师爱校、爱护公物、讲究卫生、团结友爱、关心集体、遵纪守法,一年内无违纪学生,班级成员所在寝室均为“合格寝室”。
6、班级全年考核平均分在90分以上。
(二)名额设置
先进班级评选名额由学生处按以下标准进行分配:名额数=系班级数×20%×考核系数(系学生工作考核第一名为1.2、第二名为1.1、第三名为1、第四名为0.9、第五名为0.8)。
第七条 先进团支部评选条件及名额设置
(一)评选条件
1、团支委班子配备齐全,分工明确,团结协作。
2、经常组织团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团员青年正确认识国情,能利用板报等阵地搞好宣传工作。
3、积极了解和反映团员、本班同学的要求,为团员、同学办实事。
4、经常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各项活动,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能起骨干带头作用。
5、团内生活民主,民主选举团支委,定期过组织生活,按时缴纳团费。
6、支部工作有计划、总结。
7、团干、团员能发挥带头作用,团支部工作全面发展。
8、符合以上条件者,以综合测评成绩为主要评选依据。
(二)名额设置
先进团支部评选名额由院团委按以下标准进行分配:名额数=系团支部数×20%×考核系数(系学生工作考核第一名为1.2、第二名为1.1、第三名为1、第四名为0.9、第五名为0.8)。
第八条 文明寝室评选条件及名额设置
(一)评选条件:按照《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文明寝室评比办法》(试行)执行。
(二)名额设置:由学生处按优秀寝室5%进行评选。
第九条 优秀社团评选条件及名额设置
(一)优秀社团评选条件
1、社团坚决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及《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社团管理办法(试行)》,社团成员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2、社团有明确的章程,内部工作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社团运行良好。
3、社团有特色,定期开展活动,能够调动广大会员积极性,使广大会员受益。
4、社团发展建设取得较好成绩,在服务同学、活跃校园方面表现突出,在校内有较大的影响和知名度。
5、社团有一定规模。
6、社团在学期初及活动前有工作计划,学期末及活动前有工作总结。
7、有全局观念,能积极完成院团委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8、会员对社团活动及社团干部基本满意。
(二)名额设置:由院团委按社团总数30%进行评选。
第十条 社会实践优秀服务队评选条件及名额设置
(一)评选条件:按照《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社会实践评比办法》(试行)执行。
(二)名额设置:由院团委按不超过当年立项团队的30%进行评选。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选条件及名额设置
(一)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及名额设置:按照贵州省教育厅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组织评选。
(二)学院奖学金评选条件及名额设置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院的各种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加学院的各种活动。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勤学好问,认真和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良,学年成绩无补考科目,选修课修满学院规定学分。
3、一等奖学金(高职1200元,中职800元):总评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4、 二等奖学金(高职800元,中职600元):总评80分以上,单科成绩低于70分不超过一科。
5、三等奖学金(高职600元,中职400元):总评80分以上,单科成绩低于70分不超过三科。
6、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分别按照各系学生人数的2%、3%、5%的比例进行评选。
第十二条 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条件及名额设置
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条件及名额设置:按照贵州省教育厅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组织评选。
第十三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及名额设置
(一)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加学校的各种活动。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勤学好问,认真和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良,学年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无补考科目,选修课修满学院规定学分。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二)名额设置:按照不超过各系学生人数5%的比例进行评选。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及名额设置
(一)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在院、系学生会和班级任职一学期以上;在学生社团担任主要负责人一学期以上。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注重品行修养,积极要求进步;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起骨干带头作用;以身作则,带领同学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3、热心为同学服务,善于团结同学;责任心强,工作踏实主动,很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积极组织同学开展各种有益活动,有创新精神,在自己所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较好成绩;
4、热爱学生会、社团工作,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工作勤奋踏实,任劳任怨,讲奉献,讲团结,讲协作,工作成绩突出。
5、学习认真努力,无补考科目,选修课修满学院规定学分。
(二)名额设置:院团委按照不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20%向系部、院学生会、自律委员会、学生公寓社区管理委员会、各社团分配名额。
第十五条 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及名额设置
(一)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
1、在院团委、系团总支和团支部任职一学期以上。
2、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思想素质,遵守团的章程,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3、热爱共青团工作,对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工作踏实主动,很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积极组织开展各种有益活动,有创新精神,在自己所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较好成绩;
4、按时参加会议,无无故缺席、迟到、早退现象。
5、学习认真努力,无补考科目,选修课修满学院规定学分。
(二)名额设置:院团委按照不超过团干部总数的20%向院团委、各系团总支分配名额。
第十六条 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及名额设置
(一)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1、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思想进步,遵守团的章程,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爱集体,团结同学,服从工作安排。
2、在团支部中表现突出,在班级活动中表现良好。
3、学习成绩优良,学年成绩总评在70分以上,无补考科目,选修课修满学院规定学分。
(二)名额设置:优秀团员评选按各系团员总数的5%评选。
第十七条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及名额设置
(一)评选条件:按照《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社会实践评比办法》(试行)执行。
(二)名额设置:由院团委按照不高于实际参与社会实践人数的15%进行评选。
第十八条 评优评先中,选修课计入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原则上选修课需修满学院规定学分,超过学院规定学分,按所修科目最高分计算。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九条 先进班级由班级申报,各系推荐,学生处审定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先进团支部由团支部申报,各系团总支推荐,院团委审定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文明寝室由宿舍管理科推荐,学生处审定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优秀社团由各社团申报,院团委审定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社会实践先进团队由各团队申报,院团委审定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各系推荐,教务处提供学习成绩,资助中心审定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省教育厅批准;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由各系推荐,教务处提供学习成绩,学生处审定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省教育厅批准;学院奖学金由各系初评,教务处提供学习成绩,学生处审定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三好学生由各班级评议,各系进行初审推荐,教务处提供学习成绩,学生处审定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分别由院学生会、各系学生会、各社团、各班级评议,分别向院团委、各系团总支推荐,院团委审定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 优秀团干部分别由院团委、各系团总支、各团支部评议推荐,院团委审定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八条 优秀共青团员分别由各团支部评议推荐,各系团总支审核,院团委审定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九条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由各团队评议推荐,院团委审定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院团委、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