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预警机制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14-05-29 点击数:

  
 
        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预警机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根据《贵州省校(园)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制度》,以及规范和深化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包括全员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三部分。全员教育是指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心理咨询是指为学生提供个别心理咨询及团体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是指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下的个体采取明确有效的措施,及时果断地处理危机事件,降低危机发生概率,提高学校及学生应对危机的能力。
 
 
  第三条  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的总体原则:教育为先,全面开展全体学生教育,积极开展生命教育,广泛宣传为学生提供的心理咨询服务方式;预防为主,树立心理危机主动防御意识,建立排查制度;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妥善处理,使学生得到最好的帮助;咨询为辅,帮助学生调适心理,恢复心理平衡。
 
 
  第四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危机干预的主要任务:通过普查、课程、讲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等途径宣传、普及心理健康与疾病预防知识;通过开展个体咨询、团体咨询等活动,缓解学生的心理压力,排除学生的心理困惑;通过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等措施,构建和完善学生高危人群的发现、干预、转介等一体化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一把手担任,成员由学校主抓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及心理健康教师、各年级学年组长等组成。组长总体负责;主抓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和心理健康教师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规划,协调上下级共同开展工作;各学年组长协同各班班主任负责心理健康教育以及咨询中心的日常联系;每个班级中选拔一名心理委员,心理委员负责对本班学生的日常行为的观察、监督并及时把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对班主任进行汇报;心理健康教师负责对学校教师、学生、学生家长的心理健康知识讲座等工作。
 
 
  第三章  全员教育
 
 
  第六条 开展新生讲座与普查,对刚入学的新生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建立心理健康档案,了解新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增强心理健康意识。
 
 
  第七条 加强心理健康课程建设,采取学生喜闻乐见、贴近广大学生心理特点的教学方式。
 
 
  第八条 举办心理健康知识讲座,根据不同年级学生心理需求,有计划、有体系地开展主题讲座。
 
 
  第九条 广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通过墙报、网络、讲座、心理知识宣传月等形式进行心理健康知识宣传。
 
 
  第十条 建立校园心理广播站,通过心灵驿站、阳光心态、心里话大家说等多个栏目,使校园心理广播站成为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心灵沟通的桥梁。
 
 
  第四章  心理咨询
 
 
  第十一条  加强个体咨询的运作机制,实施预约与急诊并轨制度,学生提出咨询要求尽快予以满足,紧急个案要按照心理危机干预流程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学生需要,开展相关内容的团体辅导训练。
 
 
  第五章  心理危机干预
 
 
  第十三条  发现高危人群,建立预警机制,迅速处理危机,最大可能保障学生生命安全。
 
 
  第一节 干预对象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因学习、生活压力过大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2.因个人感情受挫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3.因人际关系失调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4.性格过于内向、孤僻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5.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心理疾病等疾病)的学生;6.既往有自杀未遂或家族中有自杀者的学生;7.有严重疾病、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的学生;8.因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9.因遭遇突发事件(如遭遇性危机、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受到自然或社会意外刺激等)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10.因身边同学出现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11.网络成瘾及其他有情绪困扰、行为异常的学生。
 
 
  上述多种特征并存的学生,要作为重点干预对象。
 
 
  第十五条  对近期发生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作为心理危机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情绪突然出现异常;
 
 
  2.表达过死的念头,讨论过死的方式;
 
 
  3.表达过自杀计划;
 
 
  4.突然把个人有价值、有纪念性的物品送人。
 
 
  第二节 预警机制
 
 
  第十六条  实行主动排查制度,把危机消灭在萌芽状态。由学校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负责,对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心理健康新生档案;主动关心安抚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学生,预防危机事件发生。
 
 
  第十七条  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班级心理委员每周向班主任汇报一次,班主任每月向学校心理健康指导中心汇报一次,要求留有书面记录。遇到异常和紧急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三节 干预措施
 
 
  第十八条  对有心理障碍学生的干预措施
 
 
  1.及时通告
 
 
  学生所在班级心理委员或班主任首先进行全面了解,及时将情况告知心理健康指导中心。
 
 
  2.初步评估判断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恰当的方式约谈当事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同学,了解当事人真实心理状态及所面临的问题,初步判断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
 
 
  3.确定应对方案
 
 
  心理健康指导中心根据初步判断,确定应对方案。如果学生心理问题比较轻微,属于心理咨询范畴,可以由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协助解决;如果确定当事人心理问题比较严重,可能属于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则根据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的干预措施(包括患有抑郁症、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等或有明显自杀征兆及自杀未遂的学生):
 
 
  1.迅速通告
 
 
  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学生时,应做出初步判断和诊断,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学生所在班负责人。
 
 
  2.及时通知家长,及时就医
 
 
  如果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初步判定当事人可能患有抑郁症、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疾病,发现有明显自杀征兆及自杀未遂问题,由班级通知家长,在家长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送学生到医院就诊。若短期内难以与家长取得联系,而学生的心理问题已严重危害到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学校可直接送学生到医院就诊。同时,通过各种方式与家长取得联系。
 
 
  3.做好监护工作
 
 
  家长到达学校之前,看护工作由学生所在班负责。
 
 
  4.选择治疗方式
 
 
  根据医生诊断结果和意见,可采取学生住院治疗、休学治疗或在校边学习边治疗的方式。
 
 
  5.办理住院、病假和休学手续
 
 
  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和学院有关规定,由家长、学生、班主任按规定办理住院、病假和休学手续。学生休学后若提前返校,需有医院的诊断结果作为依据。按休学规定正常返回学校学习的学生,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评估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6.追踪
 
 
  学生因心理问题休学完毕复学后,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负责对复学学生进行定期心理访谈,定期给予心理支持和评估。所在系应经常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条  对恶性事件的干涉
 
 
  1.迅速通报
 
 
  发生学生自杀或其他恶性事件,获得信息的教师和同学必须立即报告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危机干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统一部署,采取相应措施。
 
 
  2.通知学生家长,做好学生安抚工作
 
 
  学生所在班负责人须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如实通报学生情况,请家长配合学校工作,做好学生心理安抚和各项服务工作。
 
 
  3.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
 
 
  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并保存证据。由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资料,以备事后善后事宜。
 
 
  4.开展事后心理辅导工作
 
 
  危机事件结束后,心理健康指导中心需要对与当事人密切接触的教师、学生和有关人员开展心理辅导工作,助其舒缓压力。
 
 
  5.做好资料搜集、整理、总结工作
 
 
  危机事件处理后,学生所在班填写《校园危机事件处理报告表》,学校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负责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档案,保存相关资料。
 
 
  第六章 制度建设
 
 
  第二十一条  完善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机制。培训心理咨询教师,提高危机判断的专业能力,保证个案得到正确诊断;加强心理健康指导中心与各班的沟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心理教师专业提高机制。根据工作需要,每年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参加各种业务培训及学术会议,有计划地培训心理教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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