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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守法经营监督检查制度

【来源:总务处 | 发布日期:2014-02-16 】

为加强对学院商铺或网点的统一管理,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经商环境,规范租赁人员商铺或网点租赁过程中的行为,使商铺或网点的管理工作纳入正常有序的轨道,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我院商铺或网点出租经营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商铺租赁

第一条 商铺或网点经营单位和学院签订《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花溪新校区商铺租赁合同》,总务处代表学院对商铺或网点全面实行监督管理权。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内所有商铺或网点。未经学院授权的职能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管辖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第三条 各类商铺或网点应按照国家规定具备营业所需工商、税务、卫生等证件,由租户自行办理并承担所有费用,将复印件悬挂墙上,另交一份到总务处留存。严格按照合同租赁期限营业,禁止转租、出租柜台。

第四条 租赁合同签订后,租户需按合同约定按时到学院财务处缴纳租赁费。

第五条 租赁合同签订后,租户应向学院交付合同中规定的房屋租赁保证金,租户无违约行为且合同履行完毕,学院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租户(履约保证金不计算利息)。合同生效3个工作日内,租户需到学院财务处办理租金缴纳手续,缴纳完成后凭财务收费收据到学院总务处办理水电开通及相关交接手续。

第六条 各商铺或网点必须按照《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商铺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缴纳水电费的规定缴纳水电费。

第七条 各商铺或网点应规范用电,未经批准不能在本商铺外的学院其他地方私自用电、用水,不得私拉乱接。

第八条 商铺内各种电器设备须在安全用电的原则下使用,安装电线要规范,严禁超负荷用电或在同一插座接多样电器,以免触电或由于超过负荷而导致火警(火灾)等事故。

二、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商铺承租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政府部门颁发的各项安全规定,服从管理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管理部门和学校安全、保卫部门以及属地公安、城管、安监、消防等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文明经商,诚信经营,共同繁荣。

第十条 各商铺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是本商铺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对本商铺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根据本商铺的特点,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商铺承租单位应依法自行管理,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有关法制和安全教育。商铺招聘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有担保人、并办理就业证、居(寄)住证,从事食品餐饮人员还须按照规定申办有关健康证等。不得使用身份不明无有效证件和有前科劣迹或被司法部门通缉在逃人员以及传染病人员。

第十二条 各商铺应按照国家消防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加强防火措施的落实工作:

1。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周围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不得随意占用、挪用公共部位内配备的消防器材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3。扩建、改建、装修、装饰,应符合消防规定,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应符合技术标准规定。

4。安装使用排油烟装置及灶具应定期清洗,防止明火引燃油污杂物,引发火灾。

5、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同时向管理部门或消防部门报告或报警。

6、各商铺内不准随意使用液化气钢瓶,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以及将用房作为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如违反此项规定,罚款500元。

第十三条 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本店铺的贵重物品或现金管理,如发生盗窃、诈骗、抢劫等事件,应当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十四条 在租赁期间因违反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由商铺依法自行处理和解决,其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店铺负责,与学院无关。

八、处罚

按照《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商铺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