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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总务处 | 发布日期:2021-12-23 】

第一条为保障在校学生和教职工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校园内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院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程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学院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校园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学院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学院应当重视食品安全所需经费投入,保障学院食堂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

第五条学院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总务处负责学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院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条学院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总务处为学院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分管总务处副院长为分管负责人,总务处处长为主要负责人,总务处膳食科一名人员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学院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学院食堂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学院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从业人员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落实岗位责任;

(二)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和健康检查;

(三)组织对购进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进行查验,落实索证索票、食品留样等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档案;

(四)组织对不合格或疑似不合格的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标识、记录,并移出食品处理区,依法依规处置;

(五)开展学院食品安全自查、风险排查和隐患整改;

(六)法律、法规、部委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学院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方式,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学院食堂应当开展食品快速检测工作。

第十条学院食堂米、面、油、肉类、调味品等大宗食品实行集中定点采购,保证购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得向有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采购食品。

第十一条学院食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或学院信息平台公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等级标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以及菜谱、进货来源、品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十二条学院食堂除严禁采购、使用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二)禁止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

(三)禁止食堂制售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

(四)禁止食堂加工制作四季豆、野生蘑菇、鲜黄花菜、发青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第十三条学院食堂在加工制作食品时,应当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各功能区(间)、设施设备不得随意变更、交叉使用。

第十四条学院发生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省教育厅、所在地教育行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学院相关部门积极主动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关注涉及食品安全的舆情,准确、及时、客观地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五条学院加强校内超市、饮用桶装水等食品销售场所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学院食堂应当购买涵盖食品安全责任的保险。

第十七条学院食堂、商铺等食品经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二)学院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等级评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三)明厨亮灶建设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已有责任追究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法律法规、部委规章没有责任追究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学院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造成学院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负面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领导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学院有关部门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执行不力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没有规定,而部委规章有规定的,适用部委规章。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