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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在职提升学历(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加快建设高水平教师队伍优化师资队伍结构,为学院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或通过公开招考聘用的合同制人员。

第三条 教职工提升学历(学位)培养原则:

(一)按需培养,统筹安排。各部门要根据学科及专业建设、人员学历结构并结合部门岗位人员配置实际情况,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有计划分批次支持教职工提升学历(学位)。

(二)学用结合,注重实效。教职工在职提升学历(学位)的报考专业,原则上应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或业务工作有直接联系。

(三)学院支持教职工定向攻读学历(学位)。

(四)就读院校和专业已经教育部批准备案或审核认定的。

第二章 在职提升学历(学位)类别

第四条 教职工在职提升学历(学位)分为以下四个类别:

(一)自主选择院校攻读硕士研究生;

(二)攻读学院推荐院校硕士研究生;

(三)自主选择院校攻读博士研究生;

(四)攻读学院推荐院校博士研究生。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教职工在职提升学历(学位),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服从组织安排;

(二)热爱教育事业,工作认真负责,能较好地完成岗位职责要求的各项任务,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

(三)报考专业符合学院发展需要;

(四)攻读博士研究生须在学院工作满2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同意报考:

(一)三年内存在年度考核不合格情况的;

(二)一年内发生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或行政管理事故的;

(三)自主选择院校脱产攻读硕士研究生的。

第四章 备案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攻读硕士研究生实行备案制,攻读博士研究生实行申请备案制。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

人事部门在每学期初发布学历提升申请(备案)通知,申请人根据通知要求向所在部门递交《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攻读硕士研究生备案表》(以下简称《硕士备案表》)或《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申请表》(以下简称《博士申请表》)。

(二)部门初审

教职工所在部门对申请提升学历(学位)的人员进行初审,并报分管(联系)院领导签署意见。辅导员还须学生处及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签署意见。副科级及以上干部还须组织部及分管组织工作院领导签署意见。

(三)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硕士备案表》交人事部门备案,《博士申请表》交人事处审核。未经人事部门备案、审核的,学院不予出具相关证明。

(四)学院审批

人事部门对《博士申请表》审核汇总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副科级及以上干部提升学历(学位)或教职工到国(境)外提升学历(学位)的,报学院党委会审定。

(五)签订协议

学院同意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凭本人录取通知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与学院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学院根据工作安排推荐教职工参加指定院校的学历(学位)提升,按院校规定程序进行申请,就读前与学院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九条 教职工提升学历(学位)期间,学院保留其人事关系,不转出人事档案。就读学校要求提供人事档案的,学院协助提供相关人事档案材料复印件。

第十条 提升学历(学位)教职工应当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之间的关系,认真完成工作和学习任务。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正常晋升岗位等级和薪级工资。符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可按学院相关规定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教职工提升学历(学位)期间,由所在部门负责意识形态及其他常规工作管理。教职工应主动与所在部门加强联系,每学期期末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汇报学习情况和考试(考核)结果;所在部门对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之重要事项应及时告知提升学历(学位)的教职工。

第十二条 教职工在在职提升学历(学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学院将终止其学习,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在国内提升学历(学位)的教职工应根据学习要求,在就读前明确全脱产学习时间,并填写《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在职提升学历学位全脱产学习审批表》,经学院审批后脱产学习。在国(境)外提升学历(学位)教职工应根据学习要求,在出国(境)学习前按要求填写《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在职提升学历学位出国(境)学习审批表》,经学院审批后出国(境)学习。未及时向学院报批,经调查核实又无正当理由的,按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在职提升学历(学位)教职工需提前结束全脱产学习或中途回国工作的,应填写《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在职提升学历学位回校工作申请表》,经学院审批同意后,按在岗人员享受相应绩效待遇。

第十五条 在职提升学历(学位)的教职工应尽勤勉学习义务,在规定的学制内取得学历(学位)。未能在学制内取得学历(学位)的,经教职工本人申请,并提交《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在职提升学历学位延期申请表》,经学院同意后可延期,博士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除不可抗力外,未经学院同意不得停学、退学、延期。

第十六条 教职工取得学历(学位)后,应及时持毕业证、学位证、学籍相关资料(国(境)外学历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到学院人事部门验证、入档,以办理享受相应待遇手续。

第六章 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 经学院同意并备案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教职工,在就读期间,财政统发工资正常发放(合同制人员参照发放,下同),奖励性绩效工资则根据实际考勤、考核情况发放。学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学院同意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与学院签订协议后,就读期间的相关待遇如下:

(一)自主选择攻读国内院校、科研院所、国(境)外院校博士研究生,学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全脱产就读期间,其聘任岗位的财政统发工资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停止发放;非全脱产就读期间,其聘任岗位的财政统发工资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则根据实际考勤、考核情况发放。

(二)攻读学院推荐国内院校、国(境)外院校的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相关费用根据项目规定执行。全脱产就读期间,其聘任岗位的财政统发工资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停止发放;非全脱产就读期间,其聘任岗位的财政统发工资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则根据实际考勤、考核情况发放。

第七章 奖励政策

第十九条 博士研究生毕业与学院签订服务协议后,参照就读当年学院全职引进同类人才的安家费标准扣除脱产学习期间领取的工资总额后,按以下比例予以奖励

(一)自主选择院校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在规定学制内毕业且按期回校报到后按100%予以奖励。国内就读延期毕业的,自延期第二年起按每超出一年递减10%予以奖励;国(境)外就读延期毕业的,按每超出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递减10%予以奖励(以上延期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二)攻读学院合作院校博士研究生的,在规定学制内毕业且按期回校报到后按80%予以奖励。国内就读延期毕业的,自延期第二年起按每超出一年递减10%予以奖励;国(境)外就读延期毕业的,按每超出一年递减10%予以奖励(以上延期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教职工在规定学制内未能毕业,或经学院批准延期后仍未在延期内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须退还脱产学习期间享受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在提升学历(学位)期间提出调离或辞职的按违约处理,应退还学习期间享受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同时还应向学校支付前述退还费用1倍的违约金。上级组织安排的提拔、交流、调动等除外。

第二十二条 攻读博士研究生教职工在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后须与学院签订服务协议,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回校上班后在学院服务至少满8年。不签订服务协议离校的,博士研究生应退还学习期间享受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同时还应向学校支付前述退还费用1倍的违约金;不满服务年限离校的,须退还学习期间学院支付的工资及其他福利等待遇并按《高层次人才服务协议》退还安家费,标准为:已发放安家费总额-<应发放安家费总额÷最低服务年限8>×已服务年限),同时须全额退回已实际领取的贵州省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定学制指就读学校当年招生简章规定最低学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按期回校报到指全脱产提升学历(学位)人员在毕业(以毕业(学位)证颁发时间为准)后10个工作日内回校报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1月起施行。2021年及以后入学人员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教师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