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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班(中职)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中职精准扶贫班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院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中职精准扶贫班接受普通中等学历教育的中职学生。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院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合格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学院将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中职国家助学金及中职免学费;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贵州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履行获得中职国家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规定注册学籍的精准扶贫班新生,必须持中职部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院规定的日期和限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向中职部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中职部将在一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注销其中职学籍。

第十条 新生进校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应及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中职部提出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病愈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开学后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经中职部批准者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须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院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根据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相关管理办法,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或采用四级(优、良、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的,在考核前一天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中职部,经中职部批准后可以缓考。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黔轻职院学〔2015〕65号》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与师生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形式,由班主任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十九条 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由班主任提供相关材料,由中职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当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否则按旷课计。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一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对其获得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升级与留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课程,按学院的规定进行重修。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四门课程重修不及格,应予以留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留级的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均为主要课程;

(二)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单独考试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

(三)各种实践性环节含毕业环节,都按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考核不及格,均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四节 转学与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注册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别的专业学习;

(三)经中职部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或转学均由本人向中职部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经中职部同意,拟转入专业所在系(部)同意,经中职部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二)需转入其它学校者,其本人提出退学申请,中职部对该学生办理学籍注销手续,由中职部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或请假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年为限,经中职部批准可继续休学,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仅承担保留学籍的义务。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期间不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学生的户籍不变更。

第三十一条  学生自愿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凭入伍通知书可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其学籍至退役,退役后一年以内凭退伍通知书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或继续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中职部提交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经中职部审查同意,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中职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学生复学后,一般应编入下一年级与休学前相同的专业就读,如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时,可由学生选择中职联办学校相近专业就读。

第六节  退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后累计有5科及以上重修不合格者;

(二)连续留级累计达两次者;

(三)休学期满,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以及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者;

(四)经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规定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的退学处理,除本人申请退学的情形外,其他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应予以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并送达本人,注销学籍,并同时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按学院规定的时间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三十六条  注销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结束学业时,中职部将从德、智、体等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几个方面,其重点应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中职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次年五月份由学生本人申请,附一年行为证明,并按学院规定时间内返校补考,合格后换发中职毕业证书。换发中职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三十八条  对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生须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

第四十条  对违反精准扶贫班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由中职部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由学院出具相应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校园秩序和课外活动相关管理规定,学生须遵守相应管理规定。学院、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六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学生自律委员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九条  学生须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须遵守学院学生宿舍管理的相关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创业、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按照学院相关学生奖励办法执行。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将给予批评教育,并按照《贵州轻工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五十七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须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期限为:

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年;

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院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贵州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贵州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职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