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门诊及医疗费管理办法

作者:张青武 时间:2022-03-04 点击数: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08〕13号)、《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09〕7号)、《关于将大学生纳入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细则(试行)》(筑医改办通〔2009〕1号)及《贵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学生参保工作通知》(筑医保发〔2019〕24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规范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按上级文件规定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已缴费的我院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在校期间应连续参保,至毕业、退学离校起停保。

第三条医保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学生头一年12月参保缴费,下一年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第四条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管理。由贵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我院当年实际参保学生人数,从筹集资金总额中按每生每年50元的标准拨付到我院财务处,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参保学生在校期间普通门诊疾病应到学院指定的首诊医院就诊,指定医院为:贵州医科大医院(贵安新区大学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学生就诊时,一定带上我院学生证;寒、暑假期间在家患病或不在指定医院就诊的参保学生,应在参保地或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医保定点的公立医院门诊就诊。学生就诊时,一定要索取门诊诊断治疗的详细病历和治疗费用的发票。

第六条医院门诊处方用药一般每次不超过三天剂量,慢性疾病不超过两周用量。诊疗项目及药品严格按照贵阳市基本医保药品目录所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七条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凡参保学生每次门诊符合贵阳市基本医保药品目录所规定范围的诊疗项目和药品的医疗费用可报销80%,学生自己承担20%,在每个医保年度普通门诊医疗费累计报销额度每人不超过500元。每个医保年度普通门诊医疗费累计报销额度调整,由院长办公会决定。

第八条报销程序:

(一)在指定医院就诊。参保学生承担上条规定的20%门诊医保费用,另80%门诊医保费用由指定医院每学期末与学院学生资助中心进行结算(指定医院需提供我院参保学生当月就诊的处方、治疗单、发票等原始凭据)。

(二)寒、暑假期间在家患病或未到指定医院就诊的参保学生,须带上就诊病历和发票原始凭证于开学后每月20日前交本系专门负责医保工作的辅导员处,由辅导员当月23--25日报学生资助中心(如当月报迟,自动延续下月23--25日,其他时间暂不受理)。

第九条参保学生没有就诊病历、没有就诊正式发票,到医药公司、药店等非医疗机构购药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条参保学生办理了休学、退学手续,凡在参保期内产生的门诊费用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参保学生住院按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参保学生就诊时应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做到文明就医,妥善保管好个人病历和就诊发票,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执行后,《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门诊及医疗费管理办法(修订)》(黔轻职院学〔2014〕62号)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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