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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标工作与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2作者:党政办公室 来源:党政办公室 浏览次数:

院属各部门:

现将《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标工作与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标工作与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2016年6月23 日

 

 

                                                          

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6年6月24日印发

附件:

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招标工作与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招标及采购行为,加强对招标和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学院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工作效率,保证物资采购的质量,促进学院廉政建设和各项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察、审计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属各部门(含系)、附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专项资金、自筹资金及贷款等,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投标及采购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采购是指学院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经济服务、人力服务、安保服务、物业服务等。

第三条  院属各部门(含系)、附属单位申报的采购项目达到招标或集中采购标准的,均须执行本办法,由学院招标及采购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招标工作,使用单位不得擅自组织相关招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及集中采购。

第四条 以政府采购其他方式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院的招标及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效率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  招标及采购活动必须接受学院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采购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成立学院招标及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各项招标及采购工作。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招标及采购工作分管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实训中心、总务处、院办公室、基建办、教务处、图书馆、财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招标及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采购工作院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任副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招标采购日常工作。

招标及采购工作按“集中归口管理”,“按权限,依程序办事”的细则实施。根据招标及采购项目内容,成立招标及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由招标及采购工作主管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有: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项目申报部门等有关人员以及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采购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采购计划统一办理采购方式的相关手续。

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总务处:后勤工作使用的专用设备;办公家具、教学用课桌椅;水电物资、车辆购置、车辆加油及车辆保险和维修、绿化、基建维修工程及其中属于学院采购的物资及其它需要采购的物资;食堂大宗消费品;物业服务;安保服务;对外租赁承包等招标及采购工作。

实训中心:教学、科研及实验实训相关的设备、耗材、软件;信息化建设项目、多媒体教室及实训机房维护服务等招标及采购工作;政府采购的协议供货平台采购。

 教务处:学生及教师用的教材、教辅资料等教学资源;教学资源库及相关平台建设项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开发等服务类项目招标及采购工作。

保卫处:安保服务;安保、消防设备等招标及采购工作

图书馆: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资源)及相关的资料等招标及采购工作。

办公室:印刷印制品;办公用品及耗材;重大专项活动等招标及采购工作。

基建办:基本建设工程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及主要工程材料、设备等招标及采购工作。

其他各部门:受学院招标及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委托按照职责权限采购的招标及采购工作。

第八条  成立学院招标及采购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各项招标及采购监督工作,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纪委委员组成,招标及采购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纪检监察室,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第九条 学院招标及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制定招标及采购管理办法,领导和实施学院重大项目的招标工作,组建各招标及采购工作小组,审批招标项目,审定特殊项目的招标方式,协调各招标及采购工作小组的工作,纠正各招标及采购工作小组工作中的失误。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依据本办法编制相应招标工作实施细则和流程,组织各个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建立完善各类采购专家库,建设协调各个委托代理招标项目的相关事宜,负责招标及采购项目资料的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招标及采购工作小组职责:接受项目申报单位采购计划申请,组织可行性认证,配合招标代理机构编审招标文件,组织开展招标项目调研、考察、询价等招标准备工作,解决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招标及采购工作监督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对招标及采购进行全过程监督;受理招标工作中的各种举报,督促和协助相关单位和部门对招标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采购分类、方式和范围

 

第十三条 采购按下列分类实施。

属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目录范围内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由使用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在协议供货平台进行采购;

属于政府采购备案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按学院相关程序办理;

属于政府采购备案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按院内自行采购流程实施。

进口设施设备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商务关系存续等。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邀请三家(含)以上,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适用于: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从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适用于:(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营权,别无其他适于替代的标的情况;(2)原采购物资设备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情况。

商务关系存续: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后),因工作需要,对合同中的某些物资设备仍需要由原供应商提供的方式。对于预计年内续供货款额达30000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续存商务关系,可考虑市场实际变化重新续签供销合同,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执行。商务关系存续延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 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财政厅要求报备,同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或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除外),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工程类按照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标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政府协议供货目录范围外且达不到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学院自行组织采购。

一、货物、服务类:预算在1万元以下,由使用部门自行采购,但单次采购5千(含5千)以上的,需报分管领导审批;预算1万—5 万元以下,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使用部门实施竞争性谈判、三人以上(含三人)询价或集体采购,送审计处备案;预算在 5 万—10万元以下,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或项目申报部门、审计处参与采购。

二、工程类:预算在10万元以下,报分管院领导审批,送审计处审核后,总务处或基建办直接委托或竞争性谈判采购;预算在10 万—50万元之间,报分管院领导审批,送审计处审核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直接委托等方式采购,总务处或基建办、项目申报部门、审计处参与采购。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按照需处置资产的类别和残值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实施方式。

第十八条 应急物品的采购需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可不进行招标采购。但采购活动终结后,须形成专项采购情况报告,并及时按规定、规范备案。

 

第四章 招标及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立项备案。预算在1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项目申报部门根据学院工作要求或部门需求按照预算制进行立项(实训室建设项目按照《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实训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申报部门需对建设项目经市场调研后作出初步预算并论证(50万以上项目还须进行院级论证),完善采购项目的详细规格和技术参数,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进入学院建设项目库。

项目申报部门须持批准立项的院长办公会议纪要,并提供采购项目的详细规格和技术参数、分项预算报告,填报项目报备申请表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项目备案审批手续。该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须签名并加盖部门公章。

项目负责人对采购项目的详细规格和技术参数的完整性、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及使用效果负责。

第二十条 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主管和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依法实施采购。采购流程如下:

一、项目完成报备后,在纪检监察领导小组监督下,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共同在学院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代理委托工作。

二、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建设要求编制采购文件。

三、公开招标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招标文件院内预审。

四、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工作要求组织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院内专家在纪检监察领导小组的监督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在学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五、采购文件论证完成后,审计处出具预算价通知单。

六、采购文件经项目申报部门确认,招标及采购小组复核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活动。开标结束后,院内评标专家在当日写出评标报告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定标原则:开标结果须经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发布中标公告、发放中标通知书;公告期间无质疑的,公告期结束后项目申报部门与中标人拟定采购合同。

七、院内自行组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时,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技术参数、方案审定;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竞争性谈判工作,包括发布竞争性谈判或询价公告、编制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文件、主持竞争性谈判或询价开标、发布中标公告等。

八、采购文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汇集、整理、归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招标及采购以外采购方式的记载。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 按学院的(黔轻职院〔2013〕40号)《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合同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二条 采购合同的执行跟踪、催促交货和接受货物由项目申报部门负责。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10万元及以上采购项目由项目申报部门按照合同进行预验收,经安装调试运行正常后由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报使用部门,使用部门的使用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等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需要出具质检报告的由质检部门办理。验收单位或部门和参加验收的人员对所验收的内容负责,验收小组成员要在验收报告单上提出验收意见和签名。验收报告单需送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验收工作须严格执行合同要求,如验收的内容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根据整改通知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申报部门持合同原件及验收报告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采购过程中及采购完成后的付款事项,由项目申报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办理,财务处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报部门持中标通知书(基建维修项目达到相关规定数额的应有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书)、采购合同、发票(按规定签字后)、验收报告单、固定资产登记表等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

 

第八章 采购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院招标及采购监督领导小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纪检监察、审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部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采购过程中,任何部门、任何参与采购环节的人员均不得向采购人施加压力或指定供货商。

第二十九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学院采购管理的规定,按规程办事,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和个人对采购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学院纪委举报,对所举报事项经查属实的,学院应给举报人保密和奖励。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或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整改或暂停采购。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或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将追究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严禁预算严重偏离市场行情:货物类、服务类报备预算超出部分大于中标价50%的,工程类预算超出部分大于结算价30%的(不含正常变更),项目负责人不认真写出详细情况说明报招标及采购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备案者;

二、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而未采用者;

   三、擅自变更标的、采购方式和采购标准者;

   四、与供货商串通,开标前对设有标底私自泄露标底、向他人泄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形者;

   五、在采购中索贿受贿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者;

   六、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要求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者;

七、弄虚作假以次充好,造成采购物资不合格者;

   八、不经审计或不在审计后规定的时间内采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九、遗失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资料者;

   十、对采购的物资因管理不当、使用不当、盲目采购等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十一、未严格执行合同,擅自变更合同者。

第三十一条 供货商采取欺诈、蒙蔽、诋毁、排挤、行贿等手段的,或供货商相互串通控标、控价的,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应依法向其索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院属各部门(含系)、附属单位要相互配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无故拖延、妨碍采购以及采购的执行工作。对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纪检监察室和审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标工作与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黔轻职院〔2013〕41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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