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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对外培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05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履行职业院校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按照育训结合、长短结合、内外结合、开展高质量职业培训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学院非学历教育发展活力,激活完善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体制,充分调动院属各部门利用院内外资源开展对外培训的积极性,更好地服务于贵州省经济建设。同时造就一支符合企业和社会技术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的培训师资队伍,提升学院对外培训工作的核心竞争力,打造对外培训业务品牌,规范对外培训行为,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经费管理,节约培训经费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及院属各部门组织开展的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培训,主要指对企业员工、农村转移劳动者、城镇失业人员、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贫困地区等相关人员的培训。

第二章指导思想

坚持以学院的总体发展思路“深耕轻工,融入贵安,服务贵州,开放发展”的办学定位为导向。以提高学院社会服务能力,提升学院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为目的,紧扣贵州经济转型发展脉搏,通过各种培训工作为企业和社会从业人员提供专业教育服务,优化企业人才结构,提升人才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章培训管理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一、学院授权继续教育中心作为对外培训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相关培训的管理职责。

二、院属各部门是对外培训实施的主体,具体承办和实施对外培训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一、继续教育中心职责

1.负责对外培训工作的协调、统筹、管理,负责对上级部门、对外的沟通衔接工作;

2.负责院属各部门各类培训的经费预算支出审核;

3.负责审核院属各部门各类培训的报批工作,开具《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对外培训备案意见书》;

4.负责培训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各类培训信息、数据的集中报传工作;

5.负责统一办理、核发学院盖印的各类培训证书;

6.直接承办委托单位委托的社会培训工作。

二、培训部门职责

1.负责对外培训生源的组织;

2.履行培训工作的申报、审批手续(需提供培训协议、培训方案等资料),在继续教育中心处办理《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对外培训备案意见书》;

3.负责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

4.负责培训项目的教学组织及运行工作;

5.负责培训学员的日常管理和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

6.负责汇总培训教师课时数等相关资料;

7.培训结束后两周内,向继续教育中心报送培训材料(包括培训协议、培训方案、培训课程表、培训学员花名册、考勤记录等有关佐证材料)各1份;

8.协助继续教育中心做好培训证书发放工作。

第四章培训范围

第六条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类资格证、从业证、技术等级证等考证培训。

第七条面向社会和接受委托单位委托举办的其它各类短期培训。

第五章说明

第八条院属各部门组织的培训业务,涉及多专业相互配合实施的培训项目时,可由承办部门组织协调。

第九条涉及培训项目前期准备的文档资料和价格体系应等同于商业机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六章证书管理

第十条涉及学院资质证书的社会培训项目统一归继续教育中心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不涉及学院资质但需要发放学院培训证书(或结业证书)的培训项目,承办部门需在培训结束前5日内向继续教育中心申请统一管理的流水号,对证书进行编号。

第十二条对外的培训证书(或结业证书)原则上加盖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中心印章,若盖学院公章需经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不涉及培训证书(或结业证书)的培训,承办部门也需将培训名单和相关信息报继续教育中心备案。

第七章费用管理

第十四条收费

一、培训费按国家和学院相关规定或双方签订培训协议中约定的收费项目进行收取。

二、承办的各类培训项目,应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培训协议,按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并全部上缴学院财务,并由学院财务处统一开具收费票据。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收费。财务处负责设立培训项目的专门账户,并对培训经费收支项目进行审核。

三、培训经费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额度和标准开支。

第十五条收入分配

培训项目结余经费的30%划拨给继续教育中心,作为专项绩效经费,用于发放培训期间,参与相关组织人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由继续教育中心拟定绩效分配方案报学院人事处发放。项目结余经费的40%划拨给实施培训项目的部门,用于系部发展、学生1+X证书及其他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工作、办公经费等方面使用。项目结余经费的30%作为学院留存。

第十六条开支范围和标准

一、培训项目实行“单独预算、绩效结算”制度,院属各部门根据培训项目认真做好经费收支预算。 培训部门在培训结束和培训费到帐的次月进行培训经费的结算(当年经费需当年结算完毕),由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执行绩效工资发放。经费预算一式三份,继续教育中心、财务处、培训部门各留存一份。

二、开支范围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书本资料费、交通费、场地租赁费、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培训相关费用等。

1.师资费: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2.住宿费:学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3.伙食费:学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4.书本资料费:学员及授课教师在培训期间所需的书本资料费用。

5.交通费:学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6.场地租赁费:用于培训的会议室、实训场地或教室租金。

7.管理人员奖励性绩效:用于对培训过程中实际参与校内、外管理的人员的奖励性绩效。

8.其他费用:用于支付培训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耗材费、培训办公费等及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三、各项费用开支标准

1.师资费:培训期间原则聘请的授课教师需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或者连续从事该行业不低于八年的技术专业人员(如电工、电焊工、中式烹调师等)。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前)【培训人数以60人为标准,不足60人按60人计算】;原则上每天培训授课时间不少于4课时,最高不超过8课时:每超1人加0.5元/课时,超人数课时费原则上不超过50元/节。

(1)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按130—150元/课时计算;

(2)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按100—120元/课时计算;

(3)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按80—100元/课时计算;

(4)初级职称或技工专业人员按70—90元/课时计算;

(5)以上每档课时实际发放数额按照贵州省职业技能鉴定工种及分类(第一类——第三类)进行发放,分类档差为10元/档。

(6)如培训工种不在贵州省职业技能鉴定工种范围内,以及社会急缺、特殊师资或国内知名专家课时费标准由继续教育中心提供课时标准,报学院行政主要领导批准签订相关协议后方可支付。

(7)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2.食宿费:学员的食宿费用,按实际产生费用结算,但不得高于80元/人·天

3.书本资料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但不超过100元。

4.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

5.授课教师及工作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城市交通费用根据学院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的标准结算。

6.场地租赁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

7.管理人员费用:选派1~2名认真负责、具有班级管理经验的教师担任班主任,负责培训学员的费用的收缴、学习辅导、日常事务、班级管理、安全教育等;如培训地点在校外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一名当地相关人员参与培训学员的管理;校外管理人员和班主任费标准为100元/天,按照实际工作天数进行发放。

8.专项绩效经费:根据项目结余资金数目、参与培训人员实际工作量,继续教育中心拟定专项工作绩效津贴分配方案,报主要院领导审核同意后进行发放。

9.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

第八章培训组织

第十七条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开展培训,应当尽量利用学院内部场所,如学院内部场所不具备培训条件的等原因,可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其他培训机构场地和符合培训要求的其他场地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八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原则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10%以内,最多不超过5人。

第十九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房间以标准间为主,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第二十条各部门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自主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九章报销结算

第二十一条报销培训费用时,应当向财务处提供《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对外培训备案意见书》、培训协议、费用发票等。财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弄虚作假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学院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讲课费原则上在培训任务完成后及时划转到授课人员的个人借记卡上。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院属各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院属各部门培训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会同继续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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